各乡镇(街道)社保所:

  2017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共取消调整证明事项11项(附后)。前期,市审改办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暗访,发现部分乡镇(街道)社保所存在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自行增加办事材料等情况。

  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调整证明事项相关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乡镇(街道)对照取消调整证明事项,对涉及的经办业务开展梳理、更新,对政务网站、对外宣传材料等涉及的内容进行清理,于2018年2月11日(星期日)11:00前,将清理情况电话反馈至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段宇、唐宇        联系电话:89367046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8日

  附件:

  取消调整证明事项对照清单

  1.将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2.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3.将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时需提交的居住地社区(村)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零就业家庭’的证明”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

  4.将申请纯农就业家庭时“《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的审核意见”调整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纯农就业家庭文件已废止,不再认定,涉及认定的相关内容均需删除)

  5.将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需提交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

  6.将办理失业登记地变更需提交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

  7.将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

  8.将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

  9.将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换发证件时需提交的《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

  10.取消农村劳动力因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证明材料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11.取消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不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范围的农村登记劳动力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