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文件要求,为及时有效清理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形成清理目录清单,并专设“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目录。在清理中,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从严清理。
清理结果分为保留、宣布失效、修改、废止四类,宣布失效、修改、废止文件的审查标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未有以下情形的文件为保留。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但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的,宣布失效。
2.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决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宣布失效。
3.制定主体不适格的,宣布失效。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予以修改:
1.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但确需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
2.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文件的规定不符,或者与相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策不相适应,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
3.文件之间就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或内容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的,予以修改。
4、其他需要修改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
1.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的,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规定不符,或者与有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符的,或者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
4.其他需要废止的。
三、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及其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汇总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交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省文件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其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含本级部门及所辖镇政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1),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市政府部门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清理,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2),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还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自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开展(含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专项清理)并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3、附件4),于8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在报送相关统计表的同时,还应当将清理结果中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附件6)含电子文本(刻录至光盘)于10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1.全市各单位要对本次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清理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落实清理责任、倒排时间表,及时制定清理方案,做好本次清理工作。
2.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研究处理。要注重同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沟通,确保清理结果的协调统一。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并将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7)于8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此次清理要确保全覆盖,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做到清理结果全报告、无清理结果零报告,确保清理实效。对因清理不力,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要依法严肃问责。
4.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凡未公开的,除涉密和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联系人:连桂英 电 话:0913—210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