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 序规定》和《长沙市法制工作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 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 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共同参加。各单位要明确负责领导,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精心组织本单 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清理范围
2012年定期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 8月31日制定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任务
对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予以全面清理、确认,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三、清理原则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 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 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 程序办理。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下列要求作出处理 :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并逐件注明废止的具体日期;需要修改的,应重新制定 新文件。重点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则清理,该类文件应予特别标注,清理结果要与专项 清理结果保持一致。
(二)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 效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日期。
(三)有效期届满日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之间,到期后仍需继续执行且无 合法性问题、无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重新公布,效力重新计算。但已经重新公布过的规 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再次重新公布。
(四)至2016年11月30日有效期已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并逐件注明失效的具体 日期。
(五)有效期未满且没有上述第(一)(二)(三)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
四、具体实施步骤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各起草、执行单 位配合清理,具体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阶段,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市政府法制办为主负责梳理列入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市政 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确定清理目录,本方案发布同时向各单位提供规范性文件清理 目录。
第二阶段,各单位对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对由本单位起草或执行的 规范性文件效力进行清理,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填报清理建议表(附件1 )。
第三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年10月31 日前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阶段,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废止、失效、重新公布和继续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法制办依照目录,对规范性文件公布系统数据进行调整。
(二)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督促。两个以上 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单位牵头清理。如遇机构改革调整,由继续行使文件原起草或执行 单位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各单位可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安排,做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 结果公告及其电子文本,应于2016年11月30日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依照 各单位清理结果,对规范性文件公布系统数据进行调整。
(三)各区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可以参照本工作方案进行 清理。完成清理工作后,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本级政府清理结果公告和本区县(市)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附件2)上报至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区县(市)政府、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8665854,传真:8866580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