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市清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等进行全面清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是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逐项进行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以及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要一并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实施主体、程序和期限以及收费等。
(三)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依法行政。
三、清理内容
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及规定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内容包括:事项名称、种类(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设定事项的依据文件。依据文件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部门文件、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名称(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主体的权力来源(即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存在市和区、县(市)及其以下层级机关共同实施的情况;是否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及调整方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的清理内容包括: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文件规定具体许可条件的,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的清理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文件,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五)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是否收费和收费的依据文件。
四、清理标准
市政府各部门对所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照下列标准,先行提出意见,报市清理办公室。
(一)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予以保留。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取消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应由市政府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
1、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但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予以规范的;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4、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机关和文件种类,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和市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出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意见。
(四)对必须依据上位法才能决定是否废止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待国务院、省政府的清理结果公布以后再作处理。
(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当予以调整: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增设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条件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行政许可条件的市政府部门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
(七)对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属于市政府部门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进行修改或废止。
(八)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文件规定收费的,一律停止收费,并依照相应权限对相关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提出建议,或直接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五、工作分工
(一)市清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我市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清理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进行立、改、废;指导各区、县(市)的清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省政府部门文件、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文件中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1、清理范围: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由本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4)由本单位联系或者归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5)由本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市)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6)本单位行政管理领域内,由区、县(市)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非区、县(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按市清理办公室要求,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送市清理办公室进行统一审定和处理。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立、改、废的,要提出相应建议;对涉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对涉及本单位制定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三)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六、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自2003年12月15日至2004年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要求报市清理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自2004年1月15日至2004年3月底。市清理办公室依法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市清理领导小组决定。
在2004年3月2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本区、县(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和有关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为规范和公布阶段,自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6月底。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从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的,由市法制办负责落实。涉及本市其他文件的,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2004年6月底前,公布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一律无效。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领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通知的要求,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标准、尺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人力,全力以赴,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清理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还应当向市清理办公室报送本地、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
(三)扎扎实实地推进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事项多、情况复杂,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工作。要在清理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清理情况,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单位清理工作任务。
(四)加强沟通和指导,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清理工作机构要主动向本区、县(市)政府和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