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7年开展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现就进一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清理范围和标准

  清理范围是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附件1)、各部门、各单位以自已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研究提出宣布失效的清理建议:

  1.以《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中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或以已经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为依据的,原则上要宣布失效;

  2.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宣布失效;

  3.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市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宣布失效;

  4.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宣布失效。

  二、工作分工和步骤

  (一)工作分工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清理工作由原起草单位负责;原起草单位撤销或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文件的实施单位负责。原起草单位为企业的,由现归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二)工作步骤

  1.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工作分工,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和理由,分别填写《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清理建议表》(以下简称《建议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2017年7月10日前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并同时将《建议表》电子版发送至dcws302@163.com 。

  2.由区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建议进行初审,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发送至各部门、各单位确认;各部门、各单位于2017年9月10日前将确认意见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3. 各部门、各单位填写《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3)和《区政府部门文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于2017年9月10日前上报文件清理结果。

  4.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上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按要求将我区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附件:2000-201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区政府法制办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