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6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清理建议稿)》(见附件)已经由自治区法制办梳理汇总出初稿,请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或现执行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清理原则,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逐件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清理建议,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自治区法制办。清理建议要简要说明提出清理建议的理由。需要几个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牵头部门充分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后报送清理意见。不是原起草部门或现主要执行部门,也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并说明理由。各部门现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录中有遗漏的,可另行增加,并做标注说明。

  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部门政策法规处室要协调好办公、文秘处室及各业务处室,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一)做到全面彻底清理。各部门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对以本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也要一并进行清理,同时还要负责在本部门设立办公室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本部门派出机构文件的清理工作,做到彻底清理,不留死角。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清理工作。

  (三)及时报告清理结果。各部门要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和清理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法制办。其中,清理情况报告中应包括正式公布的清理结果文件的公布时间、公布的门户网站网址等。

  (四)及时报送备案公布清理结果的文件。各部门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拟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正式文件,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报送自治区政府备案。

  三、检查指导

  自治区法制办将适时对全区清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法制办。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考核。

  联系人:白雪峰  娜仁托娅

  联系电话:0471—4824628(代传真)  4824607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清理建议稿).docx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