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及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时,需政府部门提供关于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查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民政救助、扶贫脱贫、年审年检、资格证明、审核转报等 15 类公共服务事项。清理的范围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以下事项不列入清理范围:

  (一)行政权力清单内的十类行政权力事项;

  (二)业务指导、权益维护、纠纷调解等不具备申请、办理、出具相关办理结果流程的事项;

  (三)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考核处罚、培训教育等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四)由企业提供的服务事项。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部门在全面梳理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的同时,负责清理规范本系统的公共服务事项,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逐项列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共同服务部门、服务对象等,并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二)编制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逐项规范和明确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办理依据、服务对象、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地址、咨询服务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公开方式、在线办理网址等公开内容。

  (三)全面公开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其办事指南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公共服务事项按层级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视部门事项数量,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或服务窗口,同时对窗口人员充分授权,通过现场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上门办理、委托代办等方式,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公共服务事项(2016 年 8 月 25 日—8月 31 日)。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照清理范围对现有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填写《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部门所属事业机构(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第二阶段:编制办事指南(2016 年 9 月 1 日—9 月 15 日)。各部门对照清理形成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对应的办事流程图。9 月 10 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报送至县编办电子邮箱,邮箱地址:qlbbjgktrj@163.com。

  第三阶段:集中审核(2016 年 9 月 16 日—9 月 30 日)。县编办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进行会审,并就审核意见与各部门进行反馈、协商。9月 30 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确定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报送县编办审改科,纸质版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阶段:公布实施并进驻(2016 年 10 月 1 日—10 月 31日)。县编办对各部门报送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进行汇总,形成县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各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各部门分散办理的,要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意义,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扎实推进。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责任,明确承办股室和人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大公开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公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及时全面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要规范公开形式,丰富公开载体,从利于群众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督导检查。县政府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编制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全县简政放权、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范畴,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责任人,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问责。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