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煤焦领域行政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有效预防腐败行为,促进煤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是指涉及煤焦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及煤焦领域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及煤焦领域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煤焦领域相关事项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外,均应当主动公开。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政务大厅(服务中心)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公开集中办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煤焦领域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

  (三)煤焦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四)煤焦项目审批核准、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投诉、监督等情况;

  (五)煤炭焦炭产量监控情况和煤焦企业税费征收、管理情况,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采矿权价款、焦炭生产排污费等资金征收、管理、批拨、使用监督情况;

  (六)煤焦投资项目建设跟踪问效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

  (七)煤炭销售票据印制、发放、管理、使用、监督情况;

  (八)对涉及煤焦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情况;

  (九)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报告情况;

  (十)落实煤焦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情况;

  (十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公报、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门户网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七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政务公开信息,并及时公开。

  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点公开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公开。必要时可以预公开。

  第九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建议应当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注事项及时公开。

  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内容,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项公开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场作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煤焦领域资源报批、评估、证照办理、价款征收、采矿权拍卖、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公开审批政策、办事程序和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涉及煤焦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诚信网络管理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对煤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举行听证。除采取专家论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公开征求民意外,要保障利害关系人、异议者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及时反馈投诉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权利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和涉及煤焦领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不得力,情节严重的负责人依法依纪予以行政问责。

第五章组织与领导

  第十七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煤焦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晋涉煤焦领域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煤焦领域 政务公开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