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石景山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和释放政务信息资源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和价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视频、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以及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依法设立并履行法定职责、能够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中,将政务信息资源按照信息属性划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和部门信息资源;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工作,包括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政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及部门信息资源向社会的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管理机制、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区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制度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建设和运维本区“大数据”管理平台等技术支撑体系,依据授权向各单位及社会统一提供共享和开放服务,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对接。区级政务部门需要市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原则上由市、区经济信息化委统筹协调。

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与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电子政务内网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机要局,负责内网共享平台的集约建设和管理,协调组织内网信息资源共享。

各政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数据采集、数据提供、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工作,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公共企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全区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工作,坚持“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管理体系。

(三)需求导向,及时响应。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开放数据,激励创新。按照规范、计划有序开放政务信息资源,支持市场开展“大数据”创新,挖掘政务信息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提供、使用、管理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原则上政务部门掌握的所有数据均须纳入目录管理;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办法和编制指南,组织、指导、监督以及考核目录管理工作;区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信息属性及特征划分为基础目录、主题目录以及部门目录。

第七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人口、法人、地理空间、视频图像以及电子证照库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编制、发布和更新基础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城市管理、社区治理、信用体系、应急维稳、以及安全生产等,其相应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区政府明确的牵头职责部门或共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政务部门进行编制和维护。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和管理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并明确目录中数据的采集途径、更新时限、数据格式以及共享、开放属性等;政务部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须预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不涉及信息资源的项目除外),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更新部门目录;在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基于基础目录、主题目录和部门目录,根据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属性整合形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并作为全区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依法采集其履行职责所需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做到“应采必采”,不得采集与本部门履行职责无关的数据;统计数据采集应按照统计的相关法规及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采集的数据应以数字化方式记录、存储和管理,对非数字化数据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做好数字化处理,各政务部门须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原则上,通过共享能够获取的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或要求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市场已有的信息资源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采集政务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所采集数据进行统一规范标志。其中,自然人和法人主体信息分别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志,其他类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唯一标志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务信息系统技术支撑平台

第十四条  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是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依托石景山区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和管理,用于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汇聚相关政务信息资源,支撑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基础目录、主题目录中的信息资源须在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汇聚,部门目录中的信息资源根据其他政务部门的需求情况在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汇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汇聚的,需经领导小组同意。各政务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共享开放系统,原有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北京市数据开放网站(www.bjdata.gov.cn)和区政务门户(zhengwu.bjsjs.gov.cn)是各政务部门集中开放政务信息资源的平台,各政务部门在以上两个平台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与本部门既有渠道上的开放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内网共享平台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石景山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支撑内网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不予共享类以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均须共享;基础目录和主题目录中的信息资源,有履行职责需求的政务部门均可共享使用。

第二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共享目录,依托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统一为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实现“一次汇聚,多次共享”。

使用部门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但暂无使用权限时,可与提供部门进行协商,提供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协商结果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资源;协商未果的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领导小组审议。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没有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需求,确需采集和共享的,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编办明确该数据的提供部门;提供部门采集后纳入部门目录管理并依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共享。

政务部门需要共享市级政务信息资源时,可与市级相关部门协商,原则上应依托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章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第二十一条  为深度挖掘政务信息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让政务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稳步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支持企业“大数据”创新,促进信息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收集整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需求,并告知相关政务部门,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开放需求进行反馈,不能开放的需说明原因。

政务部门定期更新开放目录,制定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开放计划,明确信息资源开放的内容、时间、范围、形式及更新周期等;区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各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开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地理、文化、养老、教育、环保、旅游、农业、统计、气象等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优先开放。

第二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开放规范,各政务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对开放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制作数据使用说明,保证开放信息资源的质量,包括准确性、原始性、一致性、连续性及可机读性。

区经济信息化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数据的使用说明,明确数据提供方免责条款和使用方责任。

各政务部门要对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脱敏处理和安全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不得向社会开放。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由数据源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七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须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提供部门对所提供数据的质量、时效性等负责;区经济信息化委对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中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和管理负责;使用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使用部门对共享信息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对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有疑义或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抄报至区经济信息化委;使用部门在做出重大决策或在制发文件中引用共享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时,应获得提供部门许可,并注明信息来源和提供单位。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应按照目录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数据,确保提供数据与部门数据的一致性;及时采集、补充、修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数据,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第八章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化委和区委机要局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和信息系统审计,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情况。

各政务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清单,推动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整合后按要求分别接入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内网共享平台,依托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完成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

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要求统筹推进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各政务部门配合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系统和资源,建成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各政务部门不再新建部门云,已建部门云应逐步迁移或纳入区级政务云统筹管理。除公安、安全等部门以及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各单位现有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区级政务云。

第九章  政务信息资源安全

第二十九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政务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

区经济信息化委应加强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安全防护,完善技术防控措施,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后以及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提供、使用、管理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三十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建立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机制,做好相关预案。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信息资源的重要程度采取定期备份或实时备份策略,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关系,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

第十章  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各政务部门的共享开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公布考核评估结果;区政府绩效办将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各部门政府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须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情况及绩效进行总结,每年10月底前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区经济信息化委将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目录分类与管理、共享交换接口、共享交换服务、多级共享平台对接、数据开放、平台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各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区经济信息化委不予审批建设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区经济信息化委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信息化前置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共享开放成效优异的政务部门,有关部门在其项目立项及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各政务部门在申报涉及信息资源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时,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区经济信息化委不予受理或通过:

(一)未预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的,不予受理;

(二)未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相关内容的,不予通过前置项目评审;

(三)项目建成后,未将相关数据汇聚至区级大数据管理平台或未更新部门目录的,不予通过验收。

项目投入使用后,未持续保障共享开放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视情节削减其相关项目改造或运维规模。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须持续改善本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分管行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不断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各政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成效甚微的,会同区监察委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开放数据的;

(三)提供的数据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四)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无行政职能,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交通等,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资源以及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汇聚、开放等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国务院及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持续完善。《石景山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石经信委〔2013〕2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