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2日
亳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建共享,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及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平台是指利用大数据技术,依托我市云计算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对信息资源进行集成、整合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为相关政务部门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服务支撑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责任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导市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局。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对政务信息进行管理、使用和开发;推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完善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形成更新机制以及其他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称使用部门)提出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称提供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大数据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着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九条 市级各政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县区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更新机制。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和不予共享类的数据,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时,提供部门应主动调整相关数据。
各政务部门对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和不予共享类的数据提出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
第三章 政务信息采集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凡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必须以电子化的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通过共享平台向市云计算数据中心提供数据资源,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关开发文档,包括相关的数据字典。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数据采集、入库和更新的管理制度,加强采集和生成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本单位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和规范:
(一)凡是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电子证照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等基础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共享平台集中维护,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库由市信息局负责建设和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规划和建设、社区综合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市级共享平台及全市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市级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我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对于不在政务资源目录范围内的信息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提供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并建立长效机制;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提供部门、使用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解决。
使用部门在申请使用信息时,应从业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具体可以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批量下载等方式。鼓励采用系统对接的方式共享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共享数据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提供给共享平台的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重点对政务信息共享的合法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
(二)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所涉及公众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三)涉及有法律争议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由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可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审核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 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创新
第二十条 鼓励各政务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政务信息的资源进行应用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开发进行管理和监督。
数据使用部门在使用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数据产品开发和应用创新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纸质或者本人到场等形式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以电子方式申请;各政务部门应当公告电子申请的具体程序要求,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对于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凡属于政务信息资源范畴的,应当直接通过共享平台或者发放证明文件的单位提供、确认,不再由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符合本办法规范的前提下,对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应用创新。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局会同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和数据的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建立平台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容灾备份等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市保密局应会同市国安局等部门对共享平台的数据内容是否涉密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市对县区目标管理考核和市直机关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对各政务部门提供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局会同市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九条 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由市信息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网信办、市公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和运维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责任,在国家、省、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责任和实施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的;
(三)无故不受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申请的;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
(六)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