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张家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各镇(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政务大数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和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着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

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建设满足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共享平台。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具体建设、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为各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共享平台部署在市政务云计算中心,依托电子政务网向全市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实现与省、苏州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无缝对接。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不得重复建设跨层级、跨部门使用的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共享平台。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共享平台的技术规范,做好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对接,确保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属性分为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市经信委汇总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需求,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并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各政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源目录的编制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当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出现变化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源目录的更新。各政务部门对本部门资源目录,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基础信息资源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资源,明确本部门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

各政务部门有政务信息资源采集需求时,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凡是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数据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各政务部门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要及时核实并协调修正。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标签或电子水印,以确保数据不可更改。

第五章  数据归集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有关主题数据库的规范标准,将数据同步到共享平台,形成政务部门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并确保数据质量。

各政务部门信息系统和业务项目都应当有数据沉淀。上级垂直单位统筹建设的信息系统,由各政务部门负责对上争取协调本地数据回归,实现政务信息资源无条件归集。

人口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标识提供,法人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提供。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规定的时限,通过前置交换方式上传并定期更新维护共享信息。因客观原因不能前置交换的政务信息资源,经市经信委确认,可采用模板导入、文件上传或接口等方式进行数据上传。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向共享平台归集的共享数据,事先应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查,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有义务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共享平台报送;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统一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经信委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政务信息共享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应当加强对数据归集、共享过程的安全管理,通过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容灾备份等机制,加强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每年对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评估结果纳入机关年度绩效考核。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各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信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经信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按规定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