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旬各单位:

  现将《旬阳县政务督查管理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旬阳县委办公室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旬阳县政务督查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旬阳县政务督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督查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平台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软件系统实现督查事项由原来传统交办、反馈、考核转化为由计算机软件在线派发,实行在线反馈、在线审核、在线考核评价,以信息化手段固化督查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责任和时限,实现督查工作的实时化、动态化、便捷化,提高督查工作效率。

  第三条  督查平台涵盖工作台、领导批示、议定事项、重点工作、信访办理、县级领导工作日志、信息管理七大功能模块。各功能模块的具体功能详见《督查平台使用手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确定督查工作事项。

  (二)有督必果原则。坚持决策必须落实、督查必有结果。各镇、各单位对督查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确保督查事项全面落实。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流于形式。

  (四)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将工作实效作为落脚点,讲求督查效率和督查质量,及时有效的推进重大决策落实。

  (五)分流承办原则。对督查事项及时分解,坚持分流承办、归口负责、整体协作,凡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实施全县政务督查管理平台督查督办工作,督查督办具体内容为:

  (一)上级(包括省、市)交办事项;

  (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县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重点专项督办工作;

  (五)重要会议及县级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基层调研时的议定事项;

  (六)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七)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八)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根据督查督办内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的督查督办方式为:

  (一)组织协调。对涉及全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重要批办事项落实的督查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镇、单位共同完成。有关镇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服从安排。

  (二)督促检查。可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镇、各单位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一些重大事项,可派专人或督查组直接进行督查督办。

  (三)通报批评。对各镇、各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领导交办事项办理等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四)考核评议。根据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年终考核等情况,对各镇、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提出评议意见。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督查工作主要包括各类事项督查督办和领导批示件办理,基本程序为:

  (一)立项。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事项,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政协办提出拟办意见,并编号登记。

  1、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县委、县政府机要部门传到督查部门,由督查部门按程序送审后上传督查平台督办。

  2、县人大、县政协领导批示件和督办事项,由各自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后上传督查平台督办。

  3、县委领导批示由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阅处的,由机要部门将文件分别传到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大、县政协相关领导批示后由各自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后上传督查平台督办。

  4、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批示的涉密文件分别由四大家办公室机要部门按程序运转。

  (二)交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对审定的督办事项及时上传督查平台督办,交办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责任单位督查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收督办公文,签收后须呈单位主要领导审阅,进入单位内办理流程。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督查部门反映,由督查部门协调。

  (四)督办。督查通知发出后,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须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应直接派员或组织联合督查组催办。

  (五)反馈。责任单位要按领导批示和督查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反馈办理结果,反馈材料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内容要求完整、规范、准确、真实。

  (六)审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对责任单位的办结报告应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五章  组织体系

  第八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督查平台的功能优化完善提出要求和建议;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督查平台的网络维护;督查平台开发公司负责进行程序开发、功能优化,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第九条  各镇各单位是督查任务落实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督查工作,指定一名督查员具体负责督查业务。

  第十条  督查员应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或承担督查工作职能的股室负责人担任。督查员负责承担本单位督查任务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提交反馈、申请办结等,并负责指导和培训本单位干部职工操作、使用督查平台,并做好与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的业务联系沟通。

  第十一条  督查平台对各责任单位开放,全体县级领导可通过督查平台查看督查事项办理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时限规定和效能要求

  第十三条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办、县政协办交办的督办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因政策、外力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造成的除外)内完成: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批示件、交办件,责任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部署、重点任务需全年完成的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月5日前报告进度和完成情况。

  (三)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按照会议和督查部门细化分解后的任务及时限要求办理,按期办结; 县委全会、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政府全体会等重要会议及其他专项会议决定事项,按照会议或会议纪要要求,按期办结。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的效能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增强效能意识,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最终落实。

  (二)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协调,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单位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责任单位须按办理时限要求,及时通过督查管理平台向督办单位反馈报告办理情况。对领导批示件办理结果经督查部门审核后,生成督查报告上传至批示领导工作台的待阅报告,经相关领导批示或审阅通过后,显示此件已办结。

  第七章  催办、通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督查事项交办后拖延不办的,或敷衍塞责的,或逾期未报的,或未按进度完成的,或未按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到位,督查部门要通过督查平台催办。

  第十六条  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结果的通报工作,适时编发《督查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事项办理或整改落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工作考核制度。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镇、各单位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镇、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政策、外力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等造成的除外),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提供依据,县考评办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进行扣分(单个事项和多个事项累计扣分,不定扣分上限,扣分结果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平时考核分值百分制换算)。

  1.督查平台中,未按时签收公文,亮紫灯,每次扣2 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结果在被督查单位点击不属实、要求重报,亮橙灯,每次扣3 分;工作进展情况超期未反馈结果,亮红灯,每次扣5 分。

  2.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未按时办结,由督办单位催办的每次扣2分;催办后进度仍然缓慢,安排人员到责任单位催办的每次扣3分;到单位催办后仍不能及时办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实行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以下所列的各镇、各单位落实督查工作不力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的单位及个人,应及时予以严肃批评;

  (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由分管县级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实行挂牌督办;

  (三)对经催办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督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