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固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督查工作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驻固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涉及督查内容的有关单位。
二、政务督查工作职能
紧紧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
三、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三)县政府重要会议(县政府组成人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
(五)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
(六)县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的原则。坚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领导授权的原则。坚持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和根据领导意图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未经领导交办,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着眼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按照各乡镇、各部门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形成落实合力。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报经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督查室建档立项。
(二)交办。督查事项立项登记后,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各乡镇、各单位的职责,下发督办通知单,及时将督查事项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各乡(镇)和各单位办理的事项可由县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呈主要负责人审阅,并按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倒排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反馈。办理时限超过一周的,需每周向县政府督查室反馈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直至该督查事项办理完毕。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并负责向县政府督查室报告办理结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对不能协助办理的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县政府。
(四)催办。督办通知发出后,县政府督查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进行督办。
(五)审核。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及时进行审核。对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必要时可到现场考查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结果,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反馈。对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结果,由县政府督查室及时呈送县政府相关领导审阅。经县政府领导审阅同意后,需要向上级反馈办理结果的,及时按要求进行反馈;需要进行通报的,及时进行通报。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六、政务督查工作形式
(一)书面督查。通过下发《督办通知》,对阶段性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电话督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对督查内容较简单的事项进行督查,并作好电话督办书面记录。
(三)实地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督查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可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抽样督查及组织联合督查等形式,必要时可进行暗访。
七、政务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政务督查的方针、政策和意见,并向县政府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县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承担政务督查的具体任务,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政务督查工作。
(二)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为政务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政务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考评分数按权数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值。当年度未承办督办事项的单位,按当年度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平均分值计算。
(一)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二)民生工程、重点项目进度落后,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三)县政府重要会议(县政府组成人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四)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及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办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到位,每件扣5分;
(五)县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的,主办单位每件扣2分,协办单位每件扣1分。
(六)其他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每次扣5分;
(七)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督办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每次扣2分;
(八)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得到县政府领导肯定并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九)各单位在办理督办事项时,有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给全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年底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逐级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要亲自督促落实。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要根据督查提出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按时反馈,保证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协调,通力合作。涉及督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四)明确时限,限时办结。督查事项应明确时限要求,按计划实施督查。重要督查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有特殊要求的督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随办随报。
(五)严格纪律,保守秘密。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格保守秘密。
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