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宜昌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3日

宜昌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3号)精神,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构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推进体系、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全力打造诚信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政务诚信建设推进体系。

1.坚持依法行政。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2.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贯彻《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深入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优化政务服务。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规定,不断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设立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窗口,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加强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党校培训和公务员培训课程,规范公务员职业操守,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及时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机关处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依规逐步公开。(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评价体系,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探索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和结果运用。实行公务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推进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落实《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56号)要求,建立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及时更正或撤销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6.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关于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建立各级发改部门与同级法院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市、县(市、区)与省信用办的沟通联系机制,认真落实“全覆盖、清存量、防增量、抓惩戒、严整改、督落实”的专项治理要求。(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定期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广泛开展网上评价,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逐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因故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有效监控债务风险。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乡镇(街道)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乡镇(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并将守信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诚信宣传。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加大对政府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总结推广政务诚信建设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信用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建设引领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市信用办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并会同市目标办、综治办、文明办将各地各部门实施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纳入综治目标考核、文明创建考核项目,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考评,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目标办、市综治办、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