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已建成,为充分发挥云计算中心的作用,实现集约化管理,现将《乌海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办法执行。
乌海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乌海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建设,有效解决信息化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乌海市政务云计算中心(以下简称云中心)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中心为非涉密系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 除涉密系统外,凡涉及包含服务器、存储、机房空调、电源等通用性硬件的项目,财政部门要把是否使用云中心资源作为安排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经费的前置条件。各单位新建或改造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充分结合云中心资源,不再新建独立机房,不再另行采购硬件、支撑软件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依托云中心部署,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云中心。
第四条 由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不再购买服务器等软硬件基础设施,直接免费向乌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办)申请使用云中心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设备托管、云主机、操作系统、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以及接入线路等,由市政府统一支付资源使用费;其他未列入市财政支付的项目需要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按云中心服务目录价格提出申请,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办负责对云中心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云资源申请审核,并组织云中心对用户提供云技术咨询、方案优化、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市网信办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等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中心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定期会同市政府信息办开展云中心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七条 云中心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开发和部署应用系统、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并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云中心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八条 云中心使用包含申请、需求调研、评审、试运行、正式上线、资源调整、机房迁移和系统注销下线环节,并通过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九条 申请。使用单位根据应用系统建设需求向市政府信息办提出云资源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云资源需求及其它申请材料。
第十条 需求调研。市政府信息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组织人员到使用单位对需求进行基础调研,并生成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市政府信息办根据需求调研报告,组织专家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试运行。云中心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30—45天;经市政府信息办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正式上线。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市政府信息办终审,正式开通上线应用系统,测试环境转为正式环境。市政府信息办应当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对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四条 资源调整。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调整申请,市政府信息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有关材料,确保应用系统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五条 机房迁移。各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整合”原则,逐步将独立建设的机房中所有设备迁入云中心,统一由云中心负责更新维护,实现利旧托管服务。迁移设备主要包括机柜、服务器、网络设备等基础硬件设备。专用机柜直接迁移到云中心,通用机柜原则上利用云中心的机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等要填单登记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办进行评估,有利用价值的设备迁移到云中心继续使用,提高现有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六条 系统注销下线。使用单位不再使用云中心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系统注销申请,市政府信息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注销有关服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云中心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云中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托管业务系统、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有非法使用行为的,要对使用单位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云中心分为电子政务外网区和互联网区。电子政务外网区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审批办理、数据交换共享等业务;互联网区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在线办事、咨询反馈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区和互联网区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