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 单位: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函〔 2017 〕 38 号)要求,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各乡镇、部门制定或由政府下发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部门要对照 2013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以及本乡镇、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由政府下发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提出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一是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及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作为清理重点;二是各乡镇、部门要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三是各乡镇、部门已经根据《关于开展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尉政发〔 2016 〕 43 号)对政府文件开展清理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衔接,围绕此次清理重点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各乡镇、部门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存在与“放管服”改革措施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可以提出清理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方案和理由。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可以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修改方案,已完成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乡镇和部门要对照清理结果再次清理,提出意见。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开展清理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乡镇、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落实清理成果填报。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等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问责。
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根据各乡镇、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共性问题予以协调指导。
三、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各乡镇、部门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工作时限及要求
各乡镇、部门要按照此次清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填报附件中的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对于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理结果形成专门清理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修改废止方案和理由,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清理结束后,要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报送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各乡镇、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赵风雷 朱保松
联系电话: 4022159
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