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安监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通知》(川安监〔2016〕6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成都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办发〔2016〕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6〕2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1.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开展。

  2.取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开展。

  3.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依法自行组织验收。

  (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4.将所有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事项审查及颁证下放至区(市)县安监部门办理。

  5.将二、三级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事项审查及颁证下放至区(市)县安监部门办理。

  (三)精减行政审批事项。

  6.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可以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可以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8.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时,可以不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可以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2)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未降低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经营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可以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

  10.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经营许可证届满时,可以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2)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3)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为

  (一)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逐项梳理工作流程,绘制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图。全面修订和公开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前置条件、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及常见错误示例等内容,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至少比法定时限提速50%以上)。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按照“一事项一标准”原则,逐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和行政许可裁量实施标准,涵盖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审查人员严格按细则办理,照章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实行行政许可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安监部门与主管部门、市县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内设处室间审批信息的互通互享,强化行政许可项目的跟进监管和督促检查。行政许可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

  (三)健全完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应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对于重大项目或涉及情况复杂、敏感性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晰事项等行政审批事项,应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究讨论。

  (四)规范审批资料归档管理。行政审批文书档案要实行分类定员管理,明确保管期限,积极推行数字化管理。每一个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档,每一步程序资料必须完善,合并归档,要件不全的资料不得归档。

  (五)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市,区(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定期跟踪回访抽查制度,通过核对信息内容、对照行政审批规定、查阅办件档案、回访企业等方式,每月、每季度对审批办结件进行随机抽查和跟踪回访,掌握了解办件质量、工作效能、依法行政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行政审批廉政风险点等级》、《个人岗位廉政风险点》和《岗位廉政风险点自查评估和防控措施》等,全面排查和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严格责任追究。

  三、持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效能

  (一)加强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推进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办结,实现所有审批事项开放全程网上审批,进一步高效优质服务办事企业和群众。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建设,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的动态监督,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办理。完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预警工作机制,及时发送信息提醒企业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提高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质量。在申报材料形式要件审查中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避免办事企业和个人多次补充材料。严格按照办事指南运行,严格每个环节办理时间,实行“超时默认”制,确保审批限时办结。规范文明用语,开展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对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

  (三)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通过窗口现场应询、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受理、办理进展情况以及不予批准的原因等问题,应及时答复、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加强教育培训。要强化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让行政审批人员熟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两集中两到位”相关政策措施,精准掌握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承接的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依法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要通过计划检查、随机抽查、暗访暗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检查或者核查已审批事项的现场是否和申报材料一致,现场安全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投入情况等。要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权力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要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和竣工验收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

  (二)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执法检查。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纳入计划,并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处罚。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现场审查时,可组织专家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一并进行检查指导。要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性中介服务,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应列入“黑名单”管理。要加强对基层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抽查审批事项档案,重点检查资料的完整性、证照的合法有效性、图纸资料的真实性等。

  (三)建立完善市、区(市)县安监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梳理明确安监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管方式等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明晰责任和权力边界,切实做到照单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