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计局(委),委机关各处室,市卫生监督所:
2017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就进一步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提出了十项重点改革措施。省卫生计生委对文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地高度重视,逐项落细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在我省积极推进,落地见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推进医疗市场“放管服”改革相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规定,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二、实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第14号令)、国家卫计委新修订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中医政〔2017〕1号)要求,依法法规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改革,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启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锡卫许可〔2017〕3号)要求,完成全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并实现动态管理;市卫计委将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审批系统建设,并适时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推广使用,推进全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不见面”审批改革进程。
四、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部署安排,做好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五、全面清理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取消开办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时需提供消防、环保合格等证明材料,改为告知制;取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做好流动人口异地婚育信息查询,推动信息共享,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六、拓宽社会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已制定并实施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老年病医院等新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新增医疗机构类别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推动健康服务新业态发展。
七、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规定和部署安排,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实施“两证合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
八、做好政策咨询宣传。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报刊公开发布相关政策,开展政策解读,在审批服务窗口摆放政策宣传材料,加强窗口服务人员和相关办事人员政策学习培训,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使社会和广大群众知晓。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国家、省卫生计生委部署要求,及时完成“双随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任务。不断完善“两库一清单”,落实考核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双随机”抽查等事项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更好的激发我市医疗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保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新成效。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