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本次改革的实施区域。为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现结合实际,就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先行开展改革试验,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探索事中事后监管的优化措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推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开发区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改革审批方式的五项举措

  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03项,开发区复制推广102项,按照审批层级提出改革方式的细化措施。

  1、对于完全取消审批的5项改革事项,由于取消审批涉及到每个事项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变化,各部门要理清监管主体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管理工作衔接好、不漏项。

  2、对于审批改为备案的4项改革事项,落实备案管理办法,逐项明确备案要件、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3、对于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23项改革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事项目录和格式文本的规定,制定每个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深化告知承诺内容,细化批后监管举措。

  4、对于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37项改革事项,根据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逐项制定落实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

  5、对于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33项改革事项,逐项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102项改革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项制定每个事项的监管方案,并于3月份提交。

  1、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协同监管。企业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实行备案或告知承诺。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构建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2、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转变监管理念,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措施,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加强提示预警,推动风险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信息,通过监测、受理投诉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式,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4、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自律监管。积极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自治自律,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借助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优势,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依托省、市、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互认共享。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编办、民政局要加快推进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开发区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要求,修改完善业务办理规则,及时调整升级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按期完成接入省、市、县及开发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并主动实时推送相关信息。要通过应用融合、数据整合、平台关联、系统集成等方式,抓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应用,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提供条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及相关部门信息,形成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要坚持标准统一、一数一源,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工作。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数据管理和保障机制,研究解决信息交换共享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部门间涉企信息推送渠道畅通,信息共享全面、及时、准确。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后,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符合“多证合一”条件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非行政许可涉企证照事项,要按照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1号) 规定,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1月中旬—1月下旬),制度设计阶段。主要工作:1.拟定工作方案,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人;2.报批工作方案;3.按照总体部署,召开工作会议。

  (二)第二阶段(2月上旬起—3月中旬),工作准备阶段。主要工作:1.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并于3月中旬前提交;2.各部门调整告知单、操作系统、进行人员培训,做好上下政策口径的衔接。

  (三)第三阶段(3月下旬—12月21日),改革实施阶段。主要工作:1.改革措施正式实施,各部门做好政策讲解,跟踪落地工作,听取和搜集群众和企业意见建议,形成优化、深化改革措施的建议;2.听取部门意见,理清监管职责,研究形成监管体制机制;3.各部门编写受关注、成效显着的改革试点案例。

  四、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认识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政府办(含法制办)、开发区、编办、市场监管局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二)细化落实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和职责分工,逐项明确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指导。政府办(含法制办)、编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影响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营造改革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及工作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改革的主要业务、具体措施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