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兰州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兰州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7〕3号)和《兰州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兰政办发〔2017〕230号)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顺畅,决定在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集中对涉及群众办事的各种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在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

  主要清理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清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合理性原则。凡是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承诺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一)精简各类证明和手续。集中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制定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取消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证明种类。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再开具。

  (二)规范开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梳理,建立台账理清证明种类、具体用途、法律法规依据、开具部门、开具数量等情况,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意见(按附件2、3、4、5要求填写),并将清理情况及相关表格于10月底前报市审改办(含电子版)。为便于工作联系,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9月19日前报市审改办(市委北楼307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7年11月底前)。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拟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集中审核,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修改完善。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予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汇总编制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衔接协调。“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由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商,紧密协作配合,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市审改办沟通。

  (三)严格清单管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

  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

  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2.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3.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4.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5.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6.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减证便民清理情况报送时间安排表

  联系人及电话:张锡祥  4659060  4659865(传真)

  邮箱:1094737343@qq.com

  附件1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附件2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说明:1.“证明事项名称”要规范填写,同一种证明材料具体用途不同的要分别填报,名称中无法准确、全面说明用途的,可在“具体用途”栏详述;2.“法律法规依据”需列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3.“开具单位”指开具该证明的责任单位。

  附件3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4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说明:1.“证明事项名称”要规范填写,同一种证明材料具体用途不同的要分别填报,名称中无法准确、全面说明用途的,可在“具体用途”栏详述;2.“法律法规依据”需列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3.“开具单位”指开具该证明的责任单位。

  附件5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6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减证便民清理情况报送时间安排表

减证便民清理情况报送时间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