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4项工作制度,经201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建成市县(区)一体化的“网上政务超市”,规范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兰州市政务服务网,是指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站群为载体,突出阳光政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三大主题的网上办事的并联审批平台、快捷务实的便民服务平台、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务平台。兰州市政务服务网以甘肃政务服务网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为依托,以实现全市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为目标,基于统一服务框架、统一功能设计、统一技术平台,规范发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职责清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建成市县(区)一体化的“网上政务超市”,逐步实现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事项在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办理。
第三条 市属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职能的组织在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发布和共享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的建设管理和运维保障工作;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提出的需求,建设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各栏目版块,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职责清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以及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事项网上办理提供必要支撑;配合承建单位完成市县(区)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部署和对接工作;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梳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审改办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职责清单的审核、监管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开展权责清单、职责清单的梳理、加载、上网发布工作;制定权责、职责清单上网发布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指导督促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完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等业务培训;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上网发布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扶贫部门及时完成县(区)扶贫清单信息内容的梳理、审核、加载、上网发布及更新维护工作;组织开展扶贫清单梳理加载等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县区扶贫清单上网发布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负责便民服务事项的审核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开展便民服务事项的梳理、加载、上网发布工作;制定便民服务事项上网发布的长效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探索建立市级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内容保障的长效管理办法以及监管信息共享目录;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监管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的动态管理机制;指导各县(区)统一管理县(区)监管信息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权力调整所涉及法规规章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须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明确本部门负责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内容保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处室,安排专人负责各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对发布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办理企业、公民、法人的网上申报件、咨询件和投诉件;结合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动态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政务信息在兰州市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依托市级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做好与兰州市政务服务网联网对接工作;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县(区)各部门开展相关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的梳理、审核、加载、发布、更新维护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十三条 阳光政务板块(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职责清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
(一) 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职责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市审改办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协同配合落实。市审改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管理市级权责清单、职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指导市直各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对部门清理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目录,按照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对部门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除涉密事项外,都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办结时限、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在网上公开发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市政府各部门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和职责清单,并上网公布;指导县(区)审改部门和法制部门统一管理县(区)部门权责清单、职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工作。
(二)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栏目内容保障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依法依规分预算年度编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健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动态调整和上网发布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并及时上网公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信息公开分工负责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名称、预算数额,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动态公开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信息;市财政局指导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完成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板块
行政审批板块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板块内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审改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流程图等,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规范,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上网发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编制网上办事流程图,按照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承办处室、实施机关”等要求,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审核、加载和发布工作;配合承建单位做好市县(区)两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指导督促县(区)做好市县(区)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对接工作;负责市级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平台的日常管理、更新和维护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便民服务板块
便民服务板块由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牵头,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负责编制便民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范和便民服务指南;指导督促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本部门便民服务事项目录,逐项梳理便民服务事项的责任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办结时限和管理要求,并做好便民服务事项信息审核、加载、发布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甘肃政务服务网建设相关技术规范,以甘肃政务服务网网站群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为依托,升级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健全兰州市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的业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运维保障体系。按照等级保护三级防护要求,建立健全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的长效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的日常运维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维护。市政务服务中心要指导服务单位建立运维保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日常运维管理,保障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及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基础设施(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网络环境)的运维服务由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维护、查询和归档管理,确保兰州市政务服务网运行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安全存储、有效利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工作。对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将依法追究信息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共享信息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出现安全及泄密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政务服务网是非涉密网,只能发布非涉密信息,所有用户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查找并排除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信息可用、完整和安全。
第六章 组织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落实机构,充实配备工作力量,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三条 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系统维护、改造升级和人员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全力保障。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将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常态化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保障、更新和维护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相关内容、工作进度滞后的部门进行通报,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兰州市政务服务网改造升级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责任,统一、规范全市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部门责任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权责清单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市行政权责事项库建设要求负责建立各自的权责运行系统,权责运行系统中的权责事项从市行政权力事项库中获取。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市级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考核评估及发布,并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对其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市直有关部门需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报市审改办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或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应编制权责清单。除保密事项外,权责清单统一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兰州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公布的事项、程序、时限等内容开展对外管理服务,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和办理。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梳理、加载、发布及相关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保障机制,组织本县区有关部门对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等内容进行梳理、加载、发布及更新维护。县区审改办负责本县区各部门权责清单内容的审核、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信息维护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的;
(二)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涉及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变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四)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五)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县区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七)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
以上调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同级审改办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同级政府审定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进行修改。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因责任事项、部门职责发生变更修改的;
(四)因权力静态信息,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业务(服务)指南、表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以上变更,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同级审改办审定后,在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中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库、部门责任清单库,须按相关会议审定结果,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内容进行修改,提交同级审改办终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报同级审改办申请暂停(或挂起)行使。
(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本地区不具备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环境,行政机关从未行使过的;
(二)权力事项三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三)权力事项周期性办理,在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四)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行使的。
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在运行系统中的状态为暂停。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与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全部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已暂停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因实际需要恢复行使的,由行使权力事项的部门提出,经同级审改办审核确认后2日内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审改办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依法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提出调整的,由同级审改办督促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权责事项目录,或者权责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权责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纳入市行政权力事项库登记管理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将全部责任事项纳入部门责任清单库登记管理的;
(七)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同级审改办、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
审改办和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