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张店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店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全流程管理,提高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淄博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7-2021)实施方案》和《淄博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现就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企业自行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应用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新建、改建、升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及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咨询服务、系统迁移、系统运维等方面的信息化服务项目。
列入全市智慧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和利用政府资金实施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职责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审核、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区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包括电子政务外网等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共享基础平台、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交换平台,以及政务服务、协同办公、网站集群、视频会议等通用应用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做好项目联合评审、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项目管理流程与规范
(一)项目申报
每年9月底前,项目申报单位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建设方案。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在按上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自行投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亦需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所有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需报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新型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依托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共享基础平台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新型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系统,应当按照“增量先行、分类梳理、逐步迁移”的原则,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新型智慧城市共享基础平台统一维护管理。
(二)项目审核
1.项目评审。每年11月底前,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联合专家组对各单位提报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技术审核、确定预算资金、政府采购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项目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2)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3)是否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4)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5)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6)项目财政投资测算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违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提报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一概不予审批;凡不支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建设,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以及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
2.项目调整。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变更项目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报批。
(三)项目建设管理
1.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列入新型智慧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采购文件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
2.项目实施。确定项目承建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承建单位进行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运行管理等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建设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
3.项目监理。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将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监理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提交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项目督查。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等,对在建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方案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如有重大问题,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四)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共同完成。
1.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试运行后,委托有资质的评测评估机构对新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其中,新开发的应用软件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2.竣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的试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共同形成《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运行维护
依托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共享基础平台建设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由市、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管理;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及应用系统配套的专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超出维保期需列支运维费用的项目按以上程序申报。
四、绩效评估
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工作。一方面,组织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新型智慧城市工作开展的重要考核事项之一;另一方面,对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咨询机构和运维机构等单位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参考。对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压缩或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张店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请文件(样稿).docx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民主党派区委。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