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江门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全省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全方位为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为目标,按照该放的放得开、该管的管得好、放权的事能有效监管的原则,深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积极开展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大力强化商事登记配套监管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改革。
选择企业反映诉求突出、审批频次较高、改革预期效果较明显、符合江门市实际需求的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实施分类改革,全面提升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后置审批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模式。
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导向,实行商事登记关口前移,推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深入推进邑门式政务服务创新,整合关联的审批业务。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一张网”,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施精准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
三、改革内容和任务分工
(一)实施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着力解决准营环节办证多、办证难问题。
1.编制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参照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有关文件,结合江门实际,选择审批频次较高、改革预期效果比较明显的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分类改革,编制《江门市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目录(第一批)》(见附件2)。出台审批方式调整指引,制定目录调整、实施程序,开展风险评估,根据改革进展、上级批准授权、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动态调整目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2.分步开展后置审批分类改革。市、县级事权于8月18日前由各审批部门制定和公布办事指南、申请表格、业务流程,8月21日起按照改革后的方式受理、办理业务;省级事权,由各审批部门在12月底前争取上级批准或授权,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其中,对于投资项目承诺制6项试点改革事项,按照市发展改革局关于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实施。改革中涉及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由各审批部门研究提出需求后统一报请上级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市法制局)
(1)取消审批。对不影响公共安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商事主体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对通过备案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维护公共利益要求和实施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商事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依法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不涉及公共安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事后被检查出不符合审批条件将要面临的惩处措施,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在后续监管中,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申请人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或在经营中发生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同时,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投资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全力推进容缺审批,深化并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提速增效,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服务质量。通过改革,大幅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
(4)加强准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领域的审批事项,继续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严格实施审核,加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和执法协作,强化风险控制。
(二)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不断完善商事主体开办阶段便利化服务。
3.实施“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打造“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法人邑门式”的市场准入模式。完善我市企业“十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五证整合”改革“全景式智能化指引”,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时效,同时,按照全国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减证增效为目标,进一步对本行政区域内证照种类、数量进行梳理和分类,完善“一套资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和“多证合一”登记信息化平台,持续深化“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江门“法人邑门式”办理模式,对可以采取并联审批的事项,将之纳入“法人邑门式”办理,努力打造“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法人邑门式”的市场准入模式,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网信统筹局、市公安局、市社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江门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江门检验检疫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贸促会)
4.实行政银合作便利化服务。开发“账户E路通”系统和银行代办系统,延伸商事登记窗口服务,委托商业银行网点免费代办商事登记各项业务。商业银行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清单收取申请材料,推送登记机关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针对江门作为中国侨都外向型经济活跃的特点,积极探索银行导办服务向港澳和国(境)外延伸,实现商事登记离岸受理及远程办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5.推广“互联网+工商”服务模式,推进登记手续简易化。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范围,通过银行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落实《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申报”、“虚拟住所”和“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等商事主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在新会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渠道,为全省推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全程电子化登记及集群注册等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网信统筹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三)强化商事登记配套监管改革,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6.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审批监管衔接。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本地监管权责清单。涉及经营许可的,由许可实施部门监管;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指定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双告知”模式,在申请人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经营,并由申请人做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商事主体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其登记注册信息全部实时传输至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各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录该平台,通过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关键字检索,及时查询并认领相关商事主体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在监管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有权查处机关,加大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线索的信息共享力度。(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网信统筹局、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7.完善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配套监管措施。聚焦分类改革的各项事项,制定和落实配套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创新监管方式,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手段,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及时完善监管措施和化解市场风险。对完全取消审批的事项,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审批改备案的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无备案经营”的法律责任;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重点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对加强准营管理的事项,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强化检查和处罚。制定企业违法行为提示清单,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清晰的事前指导,指导企业开展合法经营。(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8.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和健全“一单两库”及管理规则,探索设立专门的机构企业库、事项企业库、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库,推进精准监管;拓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范围,将江海区“e监管”平台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进行融合对接,将监管范围拓宽至无照经营监管并在全市统一应用,实现动态实时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力争2017年实现市县两级所有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纳入“双随机”抽查系统;按照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的监管原则,探索试点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争取年底前全面推开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全省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提供试点经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其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市场监管职责部门、各市(区)政府]
9.推行重点行业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工商部门向上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发放《承诺书》样式。企业参照制定本单位《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具本企业印章,通过企业网站、住所(经营场所)等载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环保、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推进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承诺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企业强化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众利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0.完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在商事登记、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执行我市九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完善并落实信息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惩戒各项制度;继续探索在更多领域实施信用约束惩戒机制,争取将更多部门纳入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体系,不断加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推动建立方便、快捷的信用信息数据实时传输方式,实现数据即时申请即时查询;对全市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实行涉企信息归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形成联合惩戒的基础数据。[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其他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各市(区)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争取试点阶段(已完成)。
依托前一阶段改革奠定的坚实基础,由市工商局牵头向省工商局申请成为试点城市,同时由市编办、市工商局牵头制定《江门市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各市(区)、各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9月前完成)。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加快完善各项改革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改革措施的落实。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前完成)。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改革配套,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服从改革大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措施的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江门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协调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有序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指导解决改革试点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商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对于列入我市第一批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分类改革目录的事项,均属于市、县权限,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承接的分类改革事项,立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业务办理的要件、流程、配套措施,按照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标准化要素更新,同步更新和公示办事指南、操作文本等,如期组织实施。各部门改革方式改革内容不局限于本方案的规定及要求,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调整改革事项及方式,其中对于属于上级事权的,要积极争取有权机关批准或取得授权,尽快组织实施;对不需要批准或授权,或未明确需要批准或授权的,应积极研究改革方式与路径,主动改革创新。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内容的,要及时报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完善审批监管衔接机制,落实改革措施与工作配套,确保“放得开、管得住、管得好”。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交流。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时间紧、涉及范围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政务宣传媒介等,及时宣传报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部门分别于8月31日、9月30日前向市商改办反馈改革推进情况,并不定期反馈工作信息。市商改办或牵头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改革试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