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我区被确定为本次“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区域,为保障改革措施的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对 10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证照分离”改革,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推烟台市现代化经济中心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改革审批方式的五项举措。省政府《实施意见》中明确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03项,我区复制推广的行政审批事项103项,按照审批层级提出改革方式的细化措施。
1.完全取消审批的改革事项(5项),由于取消审批涉及到每个事项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变化,要密切关注,落实上级改革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好、不缺位、不漏项。
2.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事项(4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逐项明确备案要件、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改革事项(23项),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事项目录和格式文本的规定,制定每个事项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深化告知承诺内容,细化批后监管举措。
4.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改革事项(38项),根据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逐项制定落实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的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
5.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事项(33项),逐项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二)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对103项改革事项,各责任部门要主动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建立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项制定每个事项的监管方案,并于3月底前提交。
1.落实监管职责,推动协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实行备案或告知承诺。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提高协同监管能力。积极实施“双告知”工作,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许可审批部门要及时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在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基础上,突出监管重点,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2.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转变监管理念,由审批监管向合规监管转变,通过抽查公示、行业协会监督、信用公开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抽查结果归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违法市场主体的监督和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依法依规实施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加强提示预警,推动风险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通过评估研判、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窗口指导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落实随机抽查制度,监管部门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4.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自律监管。积极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其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自治自律,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借助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单位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优势,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积极构建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
(三)履行好信息共享共建职责。坚持“谁审批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按照上级部署,各责任部门要及时准确将许可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等录入相关系统。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要求,修改完善业务办理规则,及时调整完善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按期完成接入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主动实时推送相关信息。
三、把握节点
第一阶段(1月中旬—1月下旬),工作规划制度设计阶段。主要工作: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工作方案,梳理国家、省、市、区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并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人;2.工作方案征求意见、报批;3.按照上级批复,细化具体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2月上旬—3月中旬),工作准备试点启动阶段。主要工作:1.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任务;2.各部门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和监管措施,并于3月底前提交;3.各部门调整告知单、操作系统、进行人员培训和上下政策口径的衔接,做好改革试点前期工作准备。
第三阶段(3月下旬—12月21日),改革试点实施阶段。主要工作:1.改革措施正式实施,各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讲解,服务措施具体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按计划展开,并及时跟踪改革措施落地情况,听取和搜集群众和企业意见,形成优化、深化改革措施的具体建议;2.部门间加强情况交流,强化监管配合联动,探索形成科学监管体制机制;3.各部门收集整理编写最受关注、成效显着的改革试点案例,总结试点阶段成效。
四、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人社局(编办)、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及工委办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改革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处室并赋予其协调推进职能,主动做好与市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方案细化、监管措施制定等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落实和履行好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二)加强服务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部门要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将问题、障碍和需求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及工作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指导,保障改革效果。工委办公室、人社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深入基层,及时发现、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影响试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延误改革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