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敦有关单位:

  现将《敦煌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敦煌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敦煌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4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7〕1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甘肃政务服务网为载体,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推行公开透明便捷政务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统筹规划。遵照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要求,按照中共敦煌市委办公室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快推进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敦煌市电子政务建设发展规划(2017年——2018年)》的工作要求和安排,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充分利用全市现有的政务服务资源、设施,加强集约化建设,完善、规范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打造服务办事“一张网”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模式,实行政务服务全过程留痕,全流程公开,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拓展服务渠道,开放服务资源,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公众、企业共同参与、优势互补的政务服务新格局,推进政务服务公平公正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协同发展、开放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配合和工作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各层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业务联动,强化制度衔接,依托敦煌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推动平台资源整合和多方利用,推进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协同共享和数据互认,发挥信息共享支撑多部门协同服务的作用,构建跨部门、跨层级一体化的联合推进机制,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和敦煌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初步建成线上线下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纵向到基层,横向连部门,规范统一,分级协同,一网办理,初步实现“一号一窗一网”工作目标,服务流程显着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着提升。到2020年,完成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群众办事线上线下“一号”申请,政务服务事项 “一窗”受理,多渠道服务“一网”通办。全面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让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建成覆盖全市的 “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政府服务更智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规范完善本级已发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便民服务事项清单,形成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目录体系,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对列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统一标准,实行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做到“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奠定基础。依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凡需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分类纳入敦煌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集中受理办理,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审改办;配合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二)优化简化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线下审批流程,规范和量化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环节、时限节点等,保证行政许可审查行为的合法规范,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批效率。依托敦煌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优化简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不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开展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在线审查和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积极推进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牵头单位:市审改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三)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市政府各部门要在甘肃政务服务网敦煌子站、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法律法规未明确的要求不得列入办事指南;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同时,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充分了解社情民意,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等热点问题,积极有效应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回应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审改办;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四)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甘肃政务服务网深度融合。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敦煌子站,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延伸,整合业务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互结合、相互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要逐步将实体政务大厅的服务事项全部迁移到甘肃政务服务网敦煌子站,对线上线下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并结合实际,推进网上申请原件预审、办结核验和全程网办。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合一通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改办、市财政局,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五)推动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平台对接。分步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实体政务大厅,对各实体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整合、培训,在实体政务大厅设置政务服务综合窗口,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服务窗口逐步实现不分部门业务通办。各综合窗口的成员单位相互授权委托,按规范程序通过协同审批的方式完成审批过程。加强各镇政务服务中心和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政府各部门面向基层公众服务的业务系统与敦煌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的对接整合,推动社保、农技推广、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员管理、社会救助、法律调解、社会综治等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事项在基层服务中心直接办理。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敦煌子站设置镇(社区)栏目,为群众提供办事指南、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代办等基层综合服务一站式网上办事入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梳理整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网上办事系统,按照迁移为主、交换为辅的原则,完成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敦煌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和政务服务网的整合和对接,构建全市统一的网上服务平台。依托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多元化的网上公开、网上预约、网上申报、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评议和网上投诉。大力推动政务服务在网上政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的应用,实现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理、业务协同办理和实时电子监察。各部门新建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职能的网上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原则上要依托政务服务网建设,对不依托政务服务网新建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项目,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建成的网上政务服务信息系统要做好与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七)建设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基础信息库,对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件、证照、证明和批文等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公民、企业电子证照目录。按照分散、集中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元采集方式,将各类电子证照采集入库。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广应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技术,建立与省级电子证照库相一致的电子证照通用模板和制证系统,推进制证系统、事项办理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做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签发,将增量电子证照数据实时入库。(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局、市政府法制办;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八)着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依托省、市已建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将政务服务平台内所有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和办理信息全部纳入目录管理,逐步实现与人口、法人、地理空间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库、办件信息库、监管信息共享库、信用信息库等业务信息库的联通,推进政务信息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对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深化梳理,凡是平台内已有的数据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跨领域、跨渠道的综合分析,了解政务服务需求,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做好个性化精准推送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有效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发改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九)建立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加快清理修订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进度,明确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的法律效力,着力解决“服务流程合法依规、群众办事困难重重”等问题。按照国家标准化工作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开展我市政务服务标准的研制工作。切实加强政务服务网敦煌子站运行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敦煌市政务服务网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建立电子证照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制定《敦煌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纳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责任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统筹推进、督促协调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建立政务服务部门、电子政务部门、审改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督查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推动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要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给予财力支持,保障实施经费。(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市财政局;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开展考核评估,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模拟办事、随机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服务情况,汇聚众智改进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明确政务服务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责任,科学设置安全策略、合理划分安全域,开展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工作,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实时动态地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安全保障。加强对电子证照、统一身份认证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通过甘肃省电子政务专网及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数据的交换和接口调用。提高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做好容灾备份,建立完善网络安全责任制,按照“谁建设、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保护力度,提升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强化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能力。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重点加强审改、政务服务、电子政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既具备互联网思维与技能又精通政务服务的专业化队伍。做好宣传推广和引导,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