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62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涉企、涉民办事环境,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各类“扰民”证明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

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2月28日。

二、清理范围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企业、群众申请办事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重点是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相关证明材料,坚决取消各类无依据、不合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以下统称“扰民”证明)。

三、清理原则

(一)合法合理。按照“谁设定、谁清理”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取消的,各级各部门一律对应取消。

(二)全面准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以权责清单和本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等为基础,全面梳理本级、本部门在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包括要求申请人在政府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开具的证明),确保不遗漏。要深入研究论证,确保证明名称规范准确、用途清楚、设定依据有效、处置意见明确、后续办理方式具体。

(三)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分别负责本级、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并统一汇总报送有关数据表格;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四)严格管理。清理规范后确需保留的各类证明,要建立证明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清单的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履行必要的审核论证程序后方可列入清单。对随意让申请人提供各类证明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证明清单的严肃性。

四、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全面摸清证明底数。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摸底调研,摸清各类证明底数、用途、设定依据等基本情况,逐项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二)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在全面梳理摸底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通过召开部门、基层组织、企业、群众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明确清理规范意见并尽快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证明名称、设定依据、用途等要素。

(三)及时公布证明清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证明事项,进一步取消各类无谓证明,确保需开具证明只减不增。需要调整的证明事项,必须经论证和经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调整。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办理涉企涉民事务所需要或者开具的各类证明进行全面清查,提出保留、取消意见,按要求填写证明材料清理表(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政策法规及其他依据材料,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工作组办公室集中审核。

(二)集中审核(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区工作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三)公布实施(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经区政府审定后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未纳入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范围的,各单位一律不得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务办、区编办牵头,区法制办、港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港北国土分局、区建设局为成员的“减证便民”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务办,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和证明事项集中审核等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中抽调。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涉企涉民证明事项工作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任务顺利按时完成。各单位在本方案下发后3日内填写《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1)送区政务办汇总。

(二)加强业务指导。区政务办、区编办、区法制办、港北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港北国土分局、区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对应部门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附件:1.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2.证明材料清理表

                                    2018年1月10日


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证明材料清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