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733号)、《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琼府办〔2014〕176号)和《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协同推进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琼信组办〔20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部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等,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政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业务数据的集合。包括政务部门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政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可分为两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无条件共享类为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条件共享类为涉及敏感内容只能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指政务部门向其他政务部门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诸多政务部门在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法人、人口、空间与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合和储存各政务部门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政务部门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以及面向跨部门和领域应用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区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推动我市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标准统一的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界定全市政务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实施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负责信息共享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统筹协调。各政务部门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等。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应当对其他政务部门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对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进行备案。信息响应方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协议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报市信息主管部门。市信息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三、无偿共享。凡列入《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各政务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响应方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

  四、保障安全。市信息中心构建全市政务部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监管机制,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响应方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和市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我市政务资源共享工作在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与共享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其他政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市信息中心按照基础层、平台层、专业层和节点层四个层次,逐步整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以三亚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为基础逐步健全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构建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并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及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安全监控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运维。各政务部门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共享交换平台,组织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标准、采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按照《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规定,确立本部门的共享目录,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与维护,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则,依据统一标准采集共享信息,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各政务部门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信息中心会同市档案局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方式及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对本部门信息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要求直接发送到共享交换平台上;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可直接发送到共享交换平台上,也可利用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交换通道实现数据交互和业务协同。

  第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信息中心应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政务部门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我市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可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和使用。各政务部门首次接入共享交换平台使用信息资源前,需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接入,按照统一格式报送政务信息共享需求,并承诺遵守信息资源共享规定和相关保密规定。

  我市条件共享类政务资源信息资源的获取和使用,需经提供信息的政务部门同意。使用信息的政务部门应当说明信息的用途、知悉范围、所采取安全措施等。提供信息的政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政务部门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约定方式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的共享交换,双方根据需要签订共享使用协议;不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征得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掌握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按照其他政务部门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和相关规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

  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协调各政务部门分别确认,编制《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

  《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详细列明各政务部门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类型、存储格式、密级、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政务部门的共享需求,对《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是全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政务部门应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共享各自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

  第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依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为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并通过市门户网站发布基本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交换目录与采集目录,提供信息查询、定位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连通;各政务部门应当按《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上传和更新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政务部门如对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该信息的部门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根据《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从市信息中心中获取的政务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未经授权不得转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中心及相关政务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节点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全市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流动人口管理、行政审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企业与个人信用、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支持面向社会和政府的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信息中心负责我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管理和运行,建立系统应急处理和备份恢复机制,应利用电子认证系统,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管理服务,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防止越权存取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本部门内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责任单位应保障本部门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可控。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中心会同相关政务部门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政务部门应确保本单位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该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该保密信息的政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与该信息的提供单位签署共享安全保密协议。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各政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政务部门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及利用频率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的评估体系,于每年年底对各政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政务部门有权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报请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信息共享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原则上,未按要求分析信息共享需求、列出信息共享目录、明确信息共享内容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对未达到信息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该政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一、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违规、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适用范围的;

  五、所辖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八、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九、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政务部门因违反有关法规,致使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泄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采集、共享、维护经费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市财政局给予资金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三亚市政府发布的《三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