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7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网络方式。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滨湖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三楼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立法”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zbxzfzc@126.com。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重点征求意见:
1. 征求意见稿确定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职责界定是否适当、可行,如何调整和完善。
2.如何推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权力事项集中进驻。
3.如何推动部门数据共享。
4.如何优化网上办理流程。
5.如何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产品化、平台化、协作化。
6.如何提高人民群众对网上政务服务的满意度。
7.其他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创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第五条【规划与建设】 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整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畅通,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设区的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统一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第六条【政务服务清单管理制度】 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省编制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设区的市编制部门可以编制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补充清单,报省编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具体政务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以下列入互联网政务服务清单范围的事项,应当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
(一)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二)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八条【线上线下一体化】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与服务,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政务工作方式,减少制发各类书面文件;确需制发书面文件的,应当同步制发电子文件以及书面文件。
第九条【互联网申请】 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以书面或者本人到场等形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接受以互联网方式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公告互联网申请的具体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以互联网方式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十条【互联网证明】 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属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范畴的,应当直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者由发放证明文件的行政机关提供、确认,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取、确认的互联网证明文件,视为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对于提交证明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更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上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互联网签章】 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电子归档形式归档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文件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 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说明理由和延长时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办理的,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说明理由和中断时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禁止性行为规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未能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规定在网上受理、告知事项的;
(三)未按法定时限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进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互联网政务服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性行为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对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中信息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的;
(二)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操作和发送消息的;
(三)故意干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正常运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政务服务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公布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规范和流程,明确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级。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平台安全运行,方便使用。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部门安全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审查和日常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应急管理等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