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考察法国、匈牙利和芬兰三个国家时了解了欧盟成员国竞争管理当局的基本职能及其维护公平竞争的理念与实务,内容对中国规划和实施电子政务工程、维护与之相关的政府采购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有一定借鉴作用。
一、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政府采购问题
法国的政府采购基本遵循欧盟的相关法规。首先,对供应商资格的审定要考虑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是否依法按时缴税,以及能否在法国履行采购合同要求的义务。对供应商资格的认定并不是由统一的机构来审定,而是在采购时由采购单位根据法律要求决定。第二,法国的政府采购方式既有分散采购也有集中联合采购,后者多在办公、建筑等领域。财政部内有一个机构专门负责集中采购事宜。第三,法国的政府公共采购主要还是由法国国内企业参与。在法律上,国外企业也可参与法国的政府采购招标,但由于语言障碍和一些法律要求的证明取得困难,实际上参与的国外企业很少。欧盟已经注意在这一问题,正在着手建立统一的采购信息平台。以后欧盟国家政府采购达到一定额度后必须在欧盟范围招标。由该平台统一提供企业的税务、财务状况等,从而解决跨国信息难以取得的问题。第四,法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对采购政策是否支持产业与技术发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已有一些案例表明政府正在使用采购政策来影响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如节能灯的采购。另外,工业部对指定性科研计划进行招标,也可看作是政府采购。第五,法国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化应用程度还不是很高。多是网上查询,网下交易,交易过程都是使用传统的手段,以通信的方式进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还有一定的难度,公共采购的法典要求公共采购的信息要保存30年时间,企业担心政府在30年内丢失电子信息,所以使用起来有顾虑。
二、竞争管理
(一)匈牙利的竞争管理
1984年匈牙利制订了《竞争法》,第一次将《竞争法》的概念引入匈牙利。但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执行机构,也没有有关合并的规定。因而当时这部法律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1990年匈牙利颁布了新的竞争法,这部法律是匈牙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订的,满足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匈牙利第一个真正的竞争法,规定了匈牙利实行市场经济,成立了执行机构,竞争法中的一些主要要素,如合并和不公平竞争条款都具备。
匈牙利《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是匈牙利竞争管理局。竞争管理局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预算也是由议会决定。竞争管理局最初的职能是执行竞争法,后又加了两个内容。一是促进竞争,对可能影响竞争的政府政策,竞争管理局可以提出意见。二是倡导竞争文化。这是一个教育过程,通过报告、研究、出版等方式让民众知道竞争的重要性。三个职能相互支持加强,有助于在市场上培育出真正的竞争。
竞争管理局划分为两个部门。一个是决策部门,一个是调查部门。调查部门负责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把调查结果提交给决策部门做裁决。调查部门原来是根据行业设置的,如工业、农业、金融银行、信息交流、网络行业等。目前是按照事件划分:一是与消费者有关的、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案件;二是滥用垄断地位,妨碍竞争;三、教育和宣传部门。竞争管理局里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保护竞争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为公共利益工作,不对单个消费者事件管理。只有影响整体消费者利益的事件才由竞争管理局管辖。
竞争管理局执法的主要工具是调查权、禁止合并和罚款权。调查一般是针对企业,也有对整个工业部门进行调查的情形。如果涉案公司不提供信息,竞争管理局可以上门进行突袭式调查,以获取证据。禁止合并也是强有力的执法工具,如果竞争管理局认为企业合并对市场上的竞争态势有影响的话,可以做出禁止合并的决定。并且其他政府部门不能改变这一决定,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才有可能改变竞争管理局的决定。在匈牙利涉及合并企业营业额超过15亿福林,在匈牙利市场上超过5亿福林,其合并要经过匈牙利竞争管理局的批准。而当企业在世界市场上总销售额达到50亿欧元,在欧盟市场上达到2.5亿欧元,合并时则要经过欧盟的竞争管理当局批准。
促进竞争文化发展也是匈牙利竞争管理局的重要职责。竞争管理局认为通过宣传教育,能够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众提高对竞争重要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利用竞争。匈牙利不仅在本国大力开展有关竞争的宣传教育,还承担了在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竞争宣传教育的工作。2005年匈牙利与OECD合作成立了竞争中心。这种中心全球有两个,一个在布达佩斯,另一个在汉城。中心帮助各国竞争机构开展,加强各国竞争机构间的联系,以利于统一行动。中心还在17个国家每年举行5次培训,其中特别重视对法官的培训,因为欧洲很多国家都没有竞争法专业的法官。通过对法官提供相关培育、交流的机会,可以提高竞争法的判案水平。除法官外,还有针对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如能源局、电信局等,以提高行业管理机关对竞争法的了解。
匈牙利竞争政策同样适用在信息化政府采购市场上。竞争管理局还有人参与负责政府采购的采购委员会,以确保政府采购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竞争管理局在政府采购市场上确也发现有一些违规行为,如有些跨国企业协商价格,提高了政府的采购成本。政府采购政策对产业和地区也要受到竞争政策的限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政府采购支持一个政府目标如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和贫困地区发展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支持特定企业,而且优惠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二)芬兰的竞争管理
芬兰的竞争政策由竞争管理局负责。和匈牙利一样,芬兰竞争管理局也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机构。其负责人是由内阁任命的,但预算是由议会批准,经济与就业部负责对管理局的绩效进行评估,但不直接干涉其业务。
芬兰竞争当局涉及的主要业务有:卡特尔、对市场地位的滥用、企业合并和市场进入的法规。芬兰竞争当局最为关心的是防止企业滥用市场力量,不管这种市场力量是企业自己成长起来的,还是通过卡特尔形成的。与美国的监管理念不同,芬兰和其他欧洲国家很少直接拆分大企业。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规范企业的行为,而不一定要改变市场结构。因而竞争政策并不直接保护小型、新型企业,而是通过消除进入壁垒和防止妨碍竞争的行为来提供间接的保护。
对于在信息化领域新出现的一些可能妨碍竞争的问题,如技术标准。芬兰竞争管理局认为如果技术标准是公开的,就并不构成妨碍竞争。但如果标准是不公开的,则构成了进入壁垒,则其作用接近于卡特尔。但如果市场上有新的标准或专利出现,原有的短暂垄断就会被打破,也不会持续地影响竞争。但如果原标准或专利在长时间内影响到市场的竞争态势,竞争当局就需要介入,以维护市场的可竞争性。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针对微软的诉讼是这方面的一个案例。
芬兰的《竞争法》同样也适用于公共采购市场。1958年的竞争法就已经禁止投标卡特尔。竞争当局要调查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并进行起诉,以保证公共采购市场的公平。这方面有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例-沥青案。芬兰竞争当局起诉了两家参与公共采购的企业,认为其合谋分割市场。法院最后判竞争当局胜诉,对两家企业罚款1.9千万欧元。为了进一步保证公共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芬兰正在考虑指定一个机构负责监督公共采购过程,芬兰竞争管理局有可能承担这一责任。
三、对我国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政府采购的启示
(一)电子政务建设由分散向集中的趋势明显,应加强规划与资源整合
从考察结果来看,访问国家的电子政务往往从分部门的业务系统建设开始,以满足主要业务部门的需要。但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和企业和居民服务要求的提高,越来越需要各部门协调与配合。如建立统一的门户网站,方便居民和企业获得政府服务;加强信息的统一采集和分享以减轻居民和企业的申报负担。这时分散建设的一些弊病就会暴露,如各部门的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系统、业务模式、数据格式和界面等不一致,影响到电子政务整体体系的效率。中国目前也处在电子政务由分部门建设向统一平台建设的转换阶段。应借鉴欧盟各国的经验,做好规划与技术准备工作,统一开发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网络安全等各部门共有技术。同时加强资源的整合,提高现有设施的利用能力,开发业务相近部门的共有业务处理模式。
(二)电子政务建设应面向为公众服务导向
法、匈、芬三国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不同,但在电子政务建设中都坚持面向为公众服务的导向。欧盟规定的22项最常用的公共服务在三国都能通过网上办理。目前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还是以完成政府内部业务为主,为公众和企业服务的环节还比较薄弱。多数服务还停留在信息查询水平上,真正能够在网上办理的为居民和企业服务的业务还少之又少。而向芬兰那样能够从各个部门为居民自动采集汇总信息提供服务的还没有。下一步电子政务建设重点应逐步从完成内部工作流程向为公众和企业服务转变。
(三)增加对政策与法规研究的投入,提高政策和法规质量
在政府信息化投入上,芬兰特别重视软资源的投入,通过高质量的立法、规划和许可管理等政策,来创造一个良好地信息化发展环境,进而带动和引导私人部门的信息化投资,这套体系使芬兰的信息化水平达到了世界前列。主管信息化的芬兰交通通信部甚至很长时间以来不管理任何建设资金,而只专注于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中国目前信息化的政府投入则主要以设施和设备投资的硬投入为主,对政策法规等软性投入则相对不足。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对法规、政策等在信息化建设中作用的认识,加大对政策研究的投入,通过提高政策质量、完善发展环境来促进信息化的发展。
(四)积极探索利用政府采购实现多种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从考察的结果来看,各国也都在利用政府采购实现多种政策目标,如促进节能、研发和地区发展等。只要政策设计得当,就不会与政府采购政策和竞争政策相冲突。目前中国的政策采购政策在实施时目标仍较单一,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一些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支持的其他目标,但由于缺乏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而无法执行。应加快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多重目标创造必要条件。
(五)运用竞争政策保证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
从考察情况来看,匈牙利和芬兰的竞争法规也都适用于政府采购市场。两国的竞争当局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目前中国的竞争管理当局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几乎没有介入,对这个市场的竞争态势也没有监测与评估,这不利于保证政府采购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竞争管理当局今后应更积极地关注政府采购市场,特别是要防止这一市场上的垄断,或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保护这一市场的可竞争性,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小供应商和用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