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鹰潭市信江新区XX文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厂名厂址的商品案

  2024年4月9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4入香烟呸呸卡(产品规格:356×580mm),数量24包;20入香烟呸呸卡(产品规格:368mm×530mm),数量16包;折烟卡系列,数量8张;24入香烟呸呸卡(产品规格:265mm× 279mm×63mm),数量13包。上述4款产品均印刷有“南京”“双喜”“牡丹”“黄鹤楼”“中华”等众多知名香烟商标。经查,上述4款“香烟呸呸卡”涉及的所有香烟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合法拥有商标注册权。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4款“香烟呸呸卡”均是从一名流动业务员处购入。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且无法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使用证明材料。因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小。最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侵犯香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1000元。涉案商品源头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点评:近期,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悄然出现了一股“烟卡”风潮,并以此为炫耀资本。“烟卡”在无形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群体对香烟及其品牌的认识,甚至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成为烟民的隐忧。通过查处销售“烟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处罚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商标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保障。

  二、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溪市XX水电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7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武汉市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贵溪市建设路的贵溪市XX水电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其经营销售的“PHILIPS”筒灯630只,“PHILIPS”内面标有“顺冠照明”的标识。2024年5月20日,经查,该“顺冠照明”筒灯是由其在鹰潭xx灯饰购进,购进价格为2.9元/个,应购买人“李X”要求,在外面粘贴“PHILIPS”标志,“PHILIPS”标志由“李X”网上购买邮寄过来,双方约定按4.7元/个进行结算,另收取400元贴牌费用。该产品经“PHILIPS”/飞利浦注册商标在中国代理人Signify Holding B.V.(昕诺飞控股有限公司)的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涉案商标侵权的筒灯违法经营额3361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筒灯630只;2.罚款6000元。

  点评: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能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创新成果和品牌价值,激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创新和品牌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如本案中,保护飞利浦的商标权,有助于其持续投入研发、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同时,公开此类案件能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商标侵权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商家的守法意识,促使其在经营活动中尊重知识产权,合法经营,也让消费者增强对商标保护的认知,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三、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余江区XX烟酒茶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9日,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称从余江区XX烟酒茶叶店买到疑似假冒的“五粮液”白酒。经查:余江区XX烟酒茶叶店收购了两瓶“五粮液”白酒(规格:52%vol、500m1),销售给投诉人,销售价每瓶1100元,共两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两瓶“五粮液”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2瓶“五粮液”白酒;2.罚款3300元。

  点评:酒与民生息息相关,酒类企业数量多、品牌多、商标多、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力大。“五粮液”系国内家喻户晓的著名白酒品牌,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品牌酒类商标侵权案件。普通消费者对白酒的真假难以分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对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以期净化商标秩序,并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保障了商标持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鹰潭市XX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13日,接到广东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投诉举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XX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①LESSO联塑内螺纹三通I,规格25×3/4,生产日期:2020年4月8日,数量300只;②LESSO联塑内螺纹三通I,规格20×1/2,生产日期:2020年2月12日,数量62只。经厂家鉴定,以上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LESSO联塑”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参考市场价,认定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2453.48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二种规格的LESSO联塑内螺纹三通I362只;2.罚款2453.48元。

  点评:在市场经营中,商标是企业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它不仅是一种产品标识,更是该品牌品质、工艺、文化以及信誉的集中展现,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承载着企业长期积累的品牌价值与市场声誉 。这一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有力打击,有着多方面的积极影响。从市场角度来看,有效肃清了市场中充斥的不良侵权现象,为正规品牌企业开辟出更为广阔、健康的发展天地,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为整个行业稳健、有序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站在消费者立场,能切实帮助消费者规避购买到假冒伪劣品牌产品的风险,全方位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充分尊重并维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切实守护住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五、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鹰潭市信江新区XX商行销售假冒专利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万幸”牌鱼酷(调味面制品),外包装上印有“本产品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 1330504298.6”字样,生产日期:20240227,保质期:180天,制造商:河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询,该专利已于2023年11月7日终止。货值金额1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食品的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点评:目前,市场上多发的假冒专利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未取得专利,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等标识,另一种则是专利已经失效,却仍在使用。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第二种类型,打击假冒专利具有维护专利制度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这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罚和警示,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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