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7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开幕,《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中增设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网络监督制度等条款内容。但备受关注的“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抽查”条款表述有所改动,已调整为“可对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公务员财产公开的内容也未被采纳到条例中。
关于再预防制度
拟录用人有无“污点”查档案库
草案规定了招标、采购以及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活动中,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的行贿记录查询制度,并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草案还将“行贿记录”扩展到“行贿档案”: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加强对行贿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只要与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联网,社会即可联网查询到是否有“污点记录”。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在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关于源头预防
建议增加制度廉洁性审查条款
有意见认为,目前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尚存在部门利益立法、忽略有关廉洁性条款设计等问题,建议增加制度廉洁性审查的条款,从制度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部门立法客观上容易产生部门本位主义倾向,主要表现为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增加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是有必要的。
草案规定,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起草、制定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审查,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等。
关于政府职责
设立专家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草案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此外,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警诫消极履职行为,纠正玩忽职守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
相比较于今年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草案还特别增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规定。市人大代表王超莹解释,主要是因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多个系统和行业,一些领域专业性较强,引入专家咨询制度,可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官员财产公示”未采纳原因
信用体系不健全
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全社会金融实名制度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体系的完善,应从国家整体立法层面上予以考虑,在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