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着手推进电子政府,电子政府建设是一个技术不断成熟,应用领域不断创新的过程,许多国家都将其列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经验。鉴于电子政务的渐进性,我国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应更多了解各国实践动态,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以此制定对策,实现我国电子政务后发优势。

  1.国外电子政府建设及我国的差距

  电子政府(e-government)是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空和部门分隔制约,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加拿大、美国、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电子政府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致力于电子政务,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提出“不上网就下岗”的口号,斯洛文尼亚,巴西等国电子政务也已初见成效。

  加拿大是世界上公认的电子政府综合水平最高的国家,其政府门户网站在2001年1月已经完成,提供了电子报税、工作与学习网络、企业服务、健康、远程医疗、网上护照申请和更换、网上通关(海关)、出口申报等政府服务。美国作为信息化程度最高、电子政府最早的国家,从1993年克林顿政府提出“电子政府”概念至今,电子政府已初具规模。根据《政府纸张消除法案》,美国政府在2003年10月前实现无纸办公,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县市都建立有自己的网站,通过美国第一政府网,将全美各州以及地方县市的网站链接,实现政府与公众互动。新加坡提出IT2000计划,旨在将局域网连通所有办公室、公共场所和家庭,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至2002年新加坡政府已提供了1000项网上服务项目,基本建成高度信息化的“智能岛”。英国从1994年开始着手电子政府建设,2001年1月启动政府网关,将公民网站、商业网站与政府网站连接在一起,提供全年365天和每天24小时的“无缝”服务。意大利政府2000年6月出台了一项庞大的《电子政府行动计划》,目标是整合部门服务,建立虚拟办公室,依靠电子政府服务于千家万户。

  我国从1993年开始建设电子政务网关,但是,我国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发展速度慢、地方电子政务建设参差不齐、服务提供有限,远远没有展现出电子政务应有功能。目前我国正抓紧金关、金桥、金卡、金税和金盾等信息化工程建设,其中,金关工程已经实现银行、外汇管理机构以及海关的计算机联网;金税工程完成了首期工程,形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查系统;政府上网工程从1999年开始在我国推行,许多大城市政府网实现了向社会公众发布政务信息的功能。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电子政务暴露出的问题也十分明显,由于电子政务建设目标不够清晰,不少重大工程一波三折,组织机构反复调整,投入巨资项目又推倒重来。电子政务建设缺乏区域宏观管理,没有明确地方发展目标,也没有相应的发展规划,地方电子政务建设各自为政,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以及城乡间发展很不平衡。已有的政府信息网只注重信息手段而忽视政府业务流程改进,网上公开的信息数量少、质量不高,甚至局限于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条文搬到网上。许多政府网站仅仅具备介绍宣传的静态功能,网页之间设立链接少,更新不及时。实践中公众虽然可以从网上了解政务信息,但受制于政府网络回应障碍,无从与网上政府进行交流,更无从享有政府服务,电子政务不具有操作性而流于形式的现象明显。

  纵观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不注重将信息技术渗透于政务建设中,取得明显应用优势。在全球社会信息化背景下,学习、借鉴、整合经验,移植用于我国,是推动我国电子政务跨越式发展的现实之举。目前,需要研究的是可取哪些有用经验。

  (一)以服务为中心,电子政府密切与公众互动

  在电子政府发展战略上,电子政府发达国家倡导“用户导向、结果导向、市场基础”,以政务为核心,各国致力于建立透明、高效、公正和具有服务意识的政府,异曲同工地实践,达到满足公众意愿和需要的结果。

  新加坡广设渠道,密切与公众互动。新加坡总理吴作栋率政府官员用E—mail收发个人邮件,进行网上购物、驾照申请、纳税等,直接带动政府官员的网络利用率,熟练E—mail与民众沟通,搜寻了解民众网络上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政府网络建设。为方便民众上网查询,新加坡在每个社区设立民众服务中心,设置电话呼叫,提供智能卡、数码电视,并提供2万多台公共电脑,给予民众与政府随时互动的机会。

  美国了解公众呼声,注重改变政府形象。美国政府宣称:“我们希望通过互联网改进人们与政府打交道的方式,从而改变他们对政府的看法,这是我们真正的驱动力。”美国政府为了贴近公众,“通过美国电子商务中心调查、了解公众需要和呼声,在电子政务变革中改变政府办事复杂和繁琐方式。”

  德国关爱公民,实现政务信息化。德国政府推出一句颇为吸引人的口号:“让数据而不是让公民跑路”,期望通过电子政务增加国民对联邦政策及管理的满意程度。它实施了“联邦在线2005”计划,目的在于简化政府机构及政务处理手续,方便国民。

  (二)以立法为标准,电子政府确立行为规范

  电子政府发达国家为促进电子政府,制定有相应的电子政务规划,各国在立法和相应管理机构设置上采取了高度一致的作法。

  英国政府于2000年5月通过《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同时发布《政府现代化白皮书》,按照《政府现代化白皮书》的要求,成立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来自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36位高级官员组成,并在内阁办公室成立信息中心(Central ITUnit-CITU),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化政策、标准和计划的实施等。英政府还任用了电子政府专家阿历克斯·埃伦(Alex Allan)为“电子政府特使”,设立特使办公室来指导英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实施电子政府。

  其他国家也都制定或修改了相关法律,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承认电子文件的合法性,并出台相应的网络安全政策。如加拿大政府发布《利用新技术更新政府服务规划》;法国政府发布《信息社会政府行动计划》;荷兰、意大利政府提出《电子政务行动计划》;日本政府出台《促进政府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纲要》等。各国同时建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政府电子政务。如美国成立了信息技术理事会(Governm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oard-GITB);爱尔兰政府成立了信息社会委员会(Information society Commission)等,负责电子政务的研究、规划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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