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情权在我国还不是法定的权利,只是散见于政府的相关文件中。《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实施的方向和尺度,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引航灯,也是我们研究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资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执政体现民意,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这一地位也被写入宪法。但是,在政府现实的执政过程中,并未如宪法规定的那样,很多官员仍受官本位思想遗毒的影响。纵使我国于2008年已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执政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目前的效果还不是非常理想,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本文以《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分内容为例,探究我国公民知情权及政务公开的问题与对策。
一、知情权概念辨析及时代价值
(一)知情权的概念辨析
“知情权”的概念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于1945年1月23日首先使用。知情权其实早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里就已经有所体现: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随着全世界民主政治的推进,知情权作为民主的要素与产物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各国对于知情权的研究有所差异,对于知情权的界定也各有侧重。美国行政法认为知情权指公民、团体有权从行政机关了解、获取政府的档案以及其他信息;日本则将知情权分为知的自由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