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开的深圳市党代会上,反腐倡廉照例成为热议的话题。在制度建设方面,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防治腐败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率先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力争使深圳反腐倡廉建设走在前列。”此外,“研究制定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也是这五年要做的一项工作。
以公开机制曝光“潜伏”贪官
将“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与“反腐倡廉工作”捆绑在一起,既有其内在的逻辑,也有其现实的依据。清华和北航两学者近日就发布了一项关于“腐败潜伏期”的研究成果。据他们的统计,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2-3年,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腐败潜伏期大幅度攀升,达到了5-6年。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两学者提出了一个疑问:近些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治理腐败的力度,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呢?
腐败潜伏期延长,首先应追问的,就是腐败的发现机制。有网友专门总结了贪腐大案的暴露方式,大致有十几种:如小偷偷出来的,大火烧出来的,情妇斗出来的,二奶揪出来的,分赃不均吵出来的等等。这些曝光方式多属偶然,而几乎看不到制度防范的功效。也因此,在贪腐弊案的查处上,实则是“法网恢恢,疏而有漏”。大量积压的腐败犯罪黑数,正等待着一些离奇的偶然事件来揭开。
而制度反腐本可期待。比如财产申报制度实则早在15年前就已建立。财产申报制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申报来监督官员,并从中发现贪腐线索。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虽然申报主体仅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但从这些年来的反腐实践看,这一“规定”对于发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同样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就在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并不在申报,而在向谁申报。如向上级申报,则必然跌入“上级监督太远”的泥淖。如向公民申报,则将使领导干部的贪腐行为陷入到公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中。
在笔者看来,与其将这一制度称为“财产申报制”,倒不如称其为“财产公开制”。“阳光法案”这一别称的由来,正源于此。官员的财产状况就应晒在公民监督的阳光下,而不应锁在更高层级官员的抽屉里。财产申报并不一定能够“倡廉”,但官员财产向社会公开,却一定可以“反腐”。
15年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推行与实践也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并不是一个仍需要长期研究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急需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改进的实践问题。将“阳光法案”寄望于体制内的研究,只能是缘木求鱼。一年前曾有报道详细介绍了《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重要成果。该课题系接受国家社科规划的委托,并由国内某著名反腐专家领衔,据说其研究成果还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高层部门的高度肯定。而其结论,不过是“反腐败的关键是要依靠科学的制度,这个科学制度的核心就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金融实名制”。事实上,如此重大的“研究成果”早已是民间常识。
从中央到地方,对于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态度,越来越多地统一到“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上。与15年前财产申报的封闭运行一样,这些“抓紧研究”同样在暗中进行,公众无法得知官方的最新研究成果,更无从参与和推动研究的深入。权利要制约权力的前提,是知情权的落实。若权利对权力一无所知,就谈不上监督与制约。“研究”也需要制约,否则,如何保证研究的成果不偏向“官员意志”?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在公开,对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也同样不能搞“封闭操作”。既然承诺了要“抓紧研究”,请将这项研究的具体进展向公众展示,好让公众也看看,在常识之外还有哪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事实上,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最为期待的,正是社会公众。能够排除既得利益阶层阻挠的,也是公众。
推激励机制排除官意阻挠
自1766年瑞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公示法令以来,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不但为欧美国家所广泛采纳,也得到了亚非国家的效仿甚至是照搬。作为中国领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施行了这一制度,并运转良好。中国内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在主体上止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对象上止于“收入申报”,在方式上止于“向上级申报”,并不是理论上的不成熟。而是在理论之外,有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在阻挠这一制度的实现。眼下最亟须研究的,就是如何破除这种阻挠。
财产公开涉及官员的既得利益,很难从官员阶层内部生长。传播学者曾用“沉默的螺旋”来描述这种心态:大多数人在作出选择时会有一种趋同心态,当个人的意见与其所属群体或周围环境的观念发生背离时,个人会产生孤独和恐惧感。于是,便会放弃自己的看法,逐渐变得沉默,最后转变支持方向,与优势群体、优势意见一致。当一种优势意见不断被强化抬高,并被确立为一种主要意见后,我们就能看到在这背后的螺旋式的过程。
于财产公开而言,在公共舆论上,优势意见是必须公开;在官员的选择上,优势意见却是绝不能公开,至少是不能从自己开始公开。有项专门针对官员的调查结果显示,反对财产申报者高达97%。全国人大中的官员代表占到七成左右,但公开的记录显示,尚无一位官员提出过财产公开的立法建议案。去年“两会”期间,有一位省政协主席在谈到对官员财产公开的看法时,甚至反诘提问的记者: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这一名言催生出网民上网争晒财产的行动,然后又有了“脱吧,到你了”这幅影响力和传播度皆巨大的著名漫画。民意倒逼的结果,仍是官意的沉默。在立法层面,“阳光法案”没有任何实质的进展。
打破僵局的是一些地方的零星实践。2008年5月28日,阿勒泰地区纪检委、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虽然阿勒泰的干部财产申报实践,在申报主体上同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但新鲜的是,阿勒泰在内地第一次将“财产申报”推进了一步——— 根据阿勒泰那个一经报道就引发了舆论热议的《规定(试行)》,官员财产申报之后,要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全面公开”。
2009年1月1日,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对2008年12月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公示。有意思的是,这些领导干部在公布的财产状况上差距并不大。年收入最高的青河县副县长李劲松只有35340元,最低的则是哈巴河县副县长盖革庆,为27048元。而且这些财产来源基本是“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公众最感兴趣的比如剪彩所得、授课所得、稿费所得、题字所得甚至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等,均未有官员主动申报。
阿勒泰的“创举”缘何能打破“沉默的螺旋”?原因也许在于,这里实践的财产公开也不是从阿勒泰最高党政领导开始公开的。相反,他们找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激励机制,让一部分官员先“裸”起来。首批被要求公开财产状况的是“新提任的5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这样的突破口实则蕴藏着决策者的用心良苦——— 如果要获得提升,就得先承担公开的义务;如果不愿公开,则不予提升。正是在这一激励机制之下,促成了财产公开在阿勒泰的破冰。
“财产申报公开”在湖南浏阳、浙江慈溪也曾有过地方性实验,最新的例证则在重庆。据平安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5月28日透露,今年重庆将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大力推进“阳光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体的举措就是,在法院的执行局、民事审判庭,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4个重点部门试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经历了“打黑风暴”之后的重庆,司法廉洁格外受到关注。这次选取的4个重点部门,实则都是司法机关的要害部门———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表达,“要害部门”就是腐败机会最多、也最易被腐蚀的部门。这样的刻意选择,实际上也包含了变相的激励,若要在这样的要害部门就职,就必须再承担额外的义务——— 财产申报。
在民意的多数认同仍无法推动“阳光法案”出台的现实之下,将财产申报公开列入新任官员的必要条件,先使新任官员都能接受公众监督,进而逐渐扩大到所有官员,这是不是一条走向“阳光法案”的可行之路?笔者虽对此并不乐观,但乐见地方的实践,并愿意等待时间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