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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着力构建“五全”服务体系 深化拓展营商环境
2024年延安市围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项目、服务产业目标,聚焦“三个突破”持续发力,着力构建“五全”服务体系,全面深化拓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
新疆兵团首个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圈成立
5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七师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跨域通办”框架合作协议》,标志着兵团首个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圈正式成立。
贵州印发市场监管系统“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方案
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营商环境大改善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部署35项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疆兵团:推行“一业一查”综合监管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兵团市场监管工作逐步从“撒网式”检查向“针对性、服务型”监管转变,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述难题提建议 首期“营商环境会客厅”座谈会上企业都说了啥?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举办首期“营商环境会客厅”座谈会,邀请科技园区、连锁商超、平台企业代表及律师、记者,围绕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改革进行“面对面”交流座谈,你一言我一语,讲想法述难题提建议。
宜都市市场监管局以“三全”模式优化营商环境 厚植高质量发展沃土
近年来,湖北省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改革、优化监管、提升服务,着力构建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现代化市场治理新格局,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营商“软”环境增强经济“硬”实力:宜都市成功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国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县域、质量强省工作推进成效明显的地方;“一业一证”“一业一证”行业拓展、深化登记注册“三化”改革项目助力宜都市2021-2023连续三年荣获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
解读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淮南市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抓好市场领域整治
近年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以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打早除小”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不断推进市场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垄断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将“打早除小”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结合,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5月11日对外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平台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部署近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5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部署近期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委会主任罗文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局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田世宏主持会议。
浙江:“五强化、五提升”助力打造一流市场化营商环境
2023年,浙江省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持续推进省域公平竞争先行先试改革,聚焦经营主体关心关切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2023年浙江省公平竞争环境社会满意率达95.2%,比上年提升2.1个百分点。具体做法是“五强化、五提升”。
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
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八个坚持”的重要内容。资本市场的市场属性极强,规范要求极高,这要求我们在做好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时,进一步深化对资本市场发展一般规律和中国国情市情的认识,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政策汇编丨国家及各省市“市场监管”专项政策汇编(2020-2023 年)
湖南国脉原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国家、省级、市级层 面 2020-2023 年出台的“市场监管”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了 汇编,共计 1176 个文件,7400 多页,500 余万字,是各地 各部门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的重要参考。
国务院: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数据如何规范取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