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数据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深化数据资源化价值化改革,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丽水市数据局

  2026年7月20日

  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优化授权运营流程,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 一 )实施机构

  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公开选定运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估。

  (二)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指取得运营资格的法人组织,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授权范围内数据开发运营,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监督;整体或分领域授权机构需负责数据汇聚、治理等工作,为开发机构提供基础数据产品,不直接参与业务场景实现。

  (三)数源单位

  数源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相关职能组织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负责本领域公共数据供给、分类分级治理、安全管理,落实数据登记,推进授权运营场景建设与市场化应用。

  (四)开发机构

  开发机构指与运营机构合作,利用公共数据加工成果开发数据产品的法人组织,接受运营机构监管,严格按授权规范使用数据,承担相应数据安全责任。

  (五)协同配合

  实施机构会同网信、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授权运营安全监管、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工作。

  二、授权运营域建设

  ( 一 )资源供给

  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公共数据统一编目、治理及市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工作,保障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实施机构加强数据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不达标 、更新不及时的数源单位督促整改。

  (二)统一建设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市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作为全市授权运营统一通道,对接全省统一监管系统,严格区分运行与测试环境。数源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授权运营通道、不得擅自签订公共数据产权转移协议;各县(市、区)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确有特殊需求的,报市实施机构批准。

  (三)建设运营

  市级授权运营域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建设、运管、安全等职责,采用集中计算、多方安全计算等先进技术,保障远程接入和数据加工安全;运营机构使用其计算资源需承担相应成本,建设运营单位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授权方式

  ( 一)授权模式

  采用基于场景的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混合模式,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和实际需求,灵活选择授权模式,推动公共数据与本地特色产业深度融合。

  整体授权:实施机构将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给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加工运营。运营机构可结合市场需求开展数据汇聚、治理、融合工作,形成可供开发机构使用的基础数据产品。开发机构基于具体场景合作,场景经运营机构组织评审后报实施机构审议,签订合作协议并备案。

  分领域授权:实施机构将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具备该领域专业能力和资源的运营机构加工运营。运营机构可结合行业需求开发行业应用数据产品和服务,场景经运营机构组织评审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审议,按要求备案。

  依场景授权: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实际需求,实施机构将特定数据授权给具备对应技术能力和资源的运营机构加工运营,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数据使用精准、安全。

  (二)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流程

  发布公告: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以公平竞争方式发布征集公告, 明确授权模式 、 范围 、 申报条件 、 评审标准及要求。

  提交申请: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整体授权运营申请表、授权运营方案、最近一年第三方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等。

  确定主体:实施机构组织综合评审,评估申报单位的运营方案、业务技术实力、安全条件、信用状况、服务响应能力等,评审结果经实施机构“ 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运营机构。

  社会公开:实施机构通过数据开放网站等官方渠道,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信息,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签订协议: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 5 年。期满后可提交续签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续签。

  退出机制:运营机构出现严重违约、数据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情况,实施机构有权终止授权,监督其完成数据交接和业务清理。

  (三)依场景授权流程

  场景申报:实施机构按公平竞争原则发布通告,明确申报条件与评价标准, 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场景申报方案。

  方案评审: 申报方案正式提交后,实施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授权运营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数源单位和专家组召开方案评审会,进行方案论证和比选,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实施机构根据会议纪要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提交数据需求,数源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等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 由数源单位报同级实施机构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机构指导授权运营申请单位完善申报方案形成实施方案,经实施机构“ 三重一大” 审议通过后生效。

  协议签订:按实施方案依法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5 年,市县协议需报上一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公开:协议签订 3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通过官方渠道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数据产品开发:运营机构依托授权域加工数据形成产品服务,按协议期限完成开发并提交出域申请。

  出域审核:实施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域审核(含信息一致性、脱敏、知情同意等),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审核通过后可导出对接应用,特定主体数据需经个人授权。

  协议变更、续签、终止:需求变更需补报材料并经数源审核,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协议;期满可申请续签,审核通过后 30个工作日内续签;终止、撤销时,实施机构关闭权限、删除数据并留存日志不少于 3 年,运营机构终止相关产品使用。

  信息披露:协议变更、续签、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公开相关情况;运营机构需公示产品服务清单,定期披露数据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利与行为规范

  ( 一)权利保障

  运营机构获得所授权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后,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依法依规做好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依法享有相关合法权益。

  (二)行为规范

  运营机构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资源质量治理需求。实施机构应督促数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治理, 提升数据质量。

  运营机构加工处理公共数据相关条件、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应参照《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将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提供给第三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不得擅自将公共数据用于非授权场景。

  运营机构在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恶意抬价、垄断经营。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价格开展评估调整,规范价格行为。

  开发机构应严格按照与运营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使用公共数据加工成果,不得擅自泄露、篡改、转让相关数据成果,不得利用数据成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规定的,运营机构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实施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查处。

  五、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

  ( 一)安全责任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运营机构应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和应急演练,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运营机构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机构应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身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使用公共数据加工成果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等情况发生。

  (二)监管职责

  实施机构会同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发改、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信、司法、数据等部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大力培育服务机构,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数源单位应加强对本领域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安全评估,及时更新数据、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配合实施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鼓励各地实施机构对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过程中使用的云资源、算力、技术服务、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开展收费机制探索。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作为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准入、变更、退出、评审、安全监管、评估等各项活动。

  本实施细则由丽水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数据局 2026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