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支持场景创新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场景创新的若干举措

  为发挥场景创新驱动作用,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以下简称“三新”)规模化、商业化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加速转化,以场景全流程政策制度创新引领构建全域场景创新合作生态,特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推动场景资源开放

  (一)主动开放场景资源

  全面梳理可开放场景机会,建立常态化场景开放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区(县、市)、开发园区每年合计开放不少于1000个场景机会。

  (二)激发场景创新活力

  对通过评估的国有企业场景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予以调增,其中,研发费用中的加计扣除部分,视同利润予以调增的比例提高至150%。支持民营企业主导开发国有企业场景资源,共同开展场景项目建设运营,推广联合研发、联合运营、应用采购等合作方式。探索将国有资源经资产评估后在场景项目中作价入股。

  (三)推动企业建设“场景实验室”

  鼓励企业牵头组建“场景实验室”,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开展前沿技术场景创新试点,支持申报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建立市级“场景实验室”准入和退出机制,向国有基金大力推介通过评估的市级“场景实验室”,做好“拨改投”等政策的衔接落地,并将其作为市领导挂联服务对象,纳入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工作机制。

  (四)支持人才项目参与场景建设

  支持人才项目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场景应用,定期梳理人才项目场景需求清单,协助匹配对接场景资源。

  二、促进场景能力提升

  (五)支持“三新”共研共创与首购首用

  支持场景业主单位与场景能力单位联合创新,推动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科技项目申报“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推广政府采购合作创新模式,引导场景业主单位充分释放采购需求,邀请场景能力单位合作研发,支持新技术、新产品验证应用和首购首用。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全市属于国家场景培育开放重点领域的国企建设项目及政府、国企投资的重大赛事展会等活动,按不低于项目建安费或活动预算5%的比例开展新场景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环节,同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可行性、必要性、安全性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可按项目建安费的5%左右向新技术、新产品开放应用场景,按规范报批后实施。

  (六)加强“三新”认定与“三首”政策衔接

  建立场景“三新”认定标准,将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创新产品目录、省级及以上“三首”产品目录、近3年获得国家注册登记准入资质的新技术、新产品,纳入市级“三新”目录,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推广应用。推荐通过场景孵化的新技术、新产品申报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

  (七)组建场景专家库,扩大企业参与度

  组建市级场景专家库,遴选优秀企业家、战略投资人加入,并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企业专家参与场景创新工作机制,在场景政策谋划、项目遴选评价、“三新”目录论证、“场景实验室”评估等环节适当提高企业专家比重。

  (八)开放共享公共仪器资源

  推动在甬高校、科研院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开放共享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资源,完善服务收费定价机制,探索以标准化合同形式约定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等事项。对开放共享绩效优秀的主体,支持相关主体申报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公益性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引进专业设备运营服务商,探索建立公共仪器设备和实验资源开放收益共享机制,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及团队。

  (九)推动开放优质检测资源

  鼓励制造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检测平台释放检测资源并对外开放共享。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获取国内国际权威资质授权。

  (十)实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

  以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支持首发经济、多元服务消费、IP跨界联名等场景项目申报并纳入试点支持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场景创新主体发放消费券。

  三、培育场景创新生态

  (十一)创新供地模式,强化地下空间利用

  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支持按规定通过规划用地弹性(“X”类产业用地)、单一性质产业用地兼容其他功能等方式建设场景项目。全市域应用创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政策,支持M0用地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对利用闲置商业空间、老旧工业厂区等建设的场景项目,按规定支持既有建筑功能转换或允许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场景项目落地实施。

  (十二)强化海域、空域使用保障

  创新用海审批登记机制,探索存量用海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分割、续期、注销等管理机制,支持海洋场景项目建设。构建军地民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建设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协助场景创新主体争取空域资源支持。

  (十三)加大国有基金支持力度

  加强场景项目推介与投融资对接,鼓励国有基金加大对场景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四)加大场景金融创新

  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专项用于场景建设单位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设备购置、应用验证等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需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特定场景创新类保险产品,覆盖研发攻关、成果转化、投资创业等相关险种。

  (十五)设立科技公益基金

  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设立基础研究公益基金会,引导带动全社会捐赠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事业。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纳入市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序列。支持探索“资产经营公司+教育基金会+其他资本”三位一体科创基金改革模式。

  (十六)推进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建设和共享使用

  在可信环境中推进场景所需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在制造、教育、医疗健康、养老、金融等领域开展数据“沙盒监管”试点。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允许场景供需双方以数据资产质押、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场景项目建设。

  推进工业数据开发利用,聚焦绿色石化、具身智能、汽车零部件等行业领域,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以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为契机,完善数据流通交易机制。

  (十七)培育壮大场景合伙人队伍

  招募生态型、创新型、投资型、服务型场景合伙人,市场化策划并实施场景项目。支持场景合伙人参与市级场景资源调度及场景政策谋划、决策、传播、实施等环节。市发改委定期汇总场景合伙人谋划实施的场景项目和政策诉求,纳入重大场景项目清单和政策快速响应事项。鼓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采购场景服务。

  四、建强场景平台载体

  (十八)建设“场景会客厅”

  推动区(县、市)、开发园区、市属国有企业在创新集聚区、产业园区、中央商务区、交通枢纽或城市更新节点,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设立“场景会客厅”,设置场景项目路演、场景清单发布与成果展示、供需洽谈、政策服务等功能分区,打造综合性“场景集市”,建设一批标志性“场景会客厅”。

  (十九)建立全市场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开通面向企业的线上场景服务通道,提供政策全流程响应服务。支持场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与市内外数据公司加强市场化合作,建设场景创新行业数据库,强化平台数据集和语料库支撑。

  五、创新政策制度快速响应机制

  (二十)强化政策快速响应

  探索创新性、突破性政策在谋划、决策、传播、实施等各环节的快速响应机制,建立政策储备库,定期开展场景需求研判与政策适配性评估,对企业普遍反映的涉及场景创新的痛点堵点问题和政策诉求,依法实行“相机快速决策”。

  (二十一)优化场景创新监管方式

  按照“范围特定、风险可控”原则,依托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在全市域探索实施“沙盒监管”机制,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等国家赋予制度创新权限区域先试先行。实施“全风险评估—全流程跟踪—全周期覆盖—阶段性预警”的“入盒”场景全周期监管,推广“沙盒监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融合应用。对需要国家授权的“入盒”试点项目,经评估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上争取赋权。

  依法依规实施“包容期”管理和柔性监管,对“三新”应用推广中出现失败的情形,在依法依规决策且未谋私利情况下,在监督过程中。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减责免责。

  (二十二)探索政策制度响应建章立制

  探索框架性立法模式,开展场景创新制度研究,加强场景创新立法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推动建立适应“三新”发展的制度规则体系。

  本政策举措自2026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政策施行期间,如遇同类政策出台,按照层级较高的政策执行;相同层级的,按“就高、就新”原则执行。

  附件:宁波市场景创新“沙盒监管”试点实施机制(试行)

  附件

  宁波市场景创新“沙盒监管”试点实施机制

  (试行)

  “沙盒监管”指为破解场景创新政策“痛点”、制度“痒点”与流程“堵点”而实施的“先行先试”导向的政策机制安排,是一种守牢底线和设置前置准入条件前提下的流程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创新性突破性政策试行,对“入盒”场景的实施主体给予包容审慎监管和政策试点,在可控范围探索政策突破并实践验证。为精准开展场景创新“沙盒监管”,制定本实施机制。

  一、工作目标

  主动适应场景培育与开放需求,创新实施“沙盒监管”,通过实施“全风险评估—全流程跟踪—全周期覆盖—阶段性预警”监管,为批准“入盒”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入盒主体)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研发—验证—推广”划定“隔离带”“安全区”与“试验场”,实现全流程跟踪、全范围覆盖、全链条可控,推动形成一批可总结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和标准输出。

  二、工作原则

  (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为导向,对“三新”实施更具弹性和包容性的监管,经严格审批,支持场景“入盒”,开展“三新”验证和制度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入盒主体留足发展空间。

  (二)聚焦痛点,精准实施。围绕场景创新主体在特殊监管、政策突破等方面的迫切需求,聚焦存在明确创新政策“痛点”、制度“痒点”、流程“堵点”的领域和环节,精准设定“入盒”环境。

  (三)分级决策,权责清晰。所有“入盒”决策必须履行明确的决策程序,作为批准执行的依据,确保全过程权责清晰、风险可控。日常管理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决策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四)技术中立,多元治理。“沙盒监管”突出客观性、技术性、中立性,引入“主体自律+行政指导+行业评估+信息公开”的机制,推动各方协同参与保障。

  (五)坚守底线,主体负责。平衡创新与安全,坚持底线思维、落实监管责任,防范安全风险。入盒主体对测试活动负主体责任,必须严守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底线。“沙盒监管”不豁免主体违法违规责任,不突破法律法规核心原则。

  三、工作流程

  (一)主体申请。申报主体根据自我评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入盒”申请。申请“入盒”的场景应符合国家、省、市重大发展战略与产业导向;存在现行监管制度无法直接覆盖且能够明确的“痛点”,且该痛点是制约业务开展的关键因素;业务模式清晰,风险边界明确,具备完备的应急预案和退出机制。

  (二)初步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技术和产品创新性、预期经济效益、预期社会效益、环境及社会风险等,重点审核申请是否针对明确的监管“痛点”,是否属于需政策突破的重点场景。通过初步评估的申报主体,应制定深度验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试周期、测试项目、关键指标、测试方法、数据采集与管理、安全保障计划、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监督及测试退出策略等。

  (三)认定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和属地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深度验证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复杂制度突破或需要市级部门强力协调的场景,提交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评估通过的,正式纳入“沙盒监管”,各相关部门予以综合支持并全程参与监管。其中,申请入盒主体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研究确定是否纳入“沙盒监管”。

  (四)跟踪调整。“沙盒监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和属地相关部门每半年开展“沙盒监管”阶段性评估,动态跟踪主体测试情况,重点评估测试规模是否超出预设阈值,提出针对性调整意见。入盒主体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应及时整改。入盒主体测试验证过程中,在不影响整体方案的情况下,需调整局部测试参数、路径、周期的,应及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响应。

  (五)退出沙盒。入盒主体完成测试验证,达到预期目标,可以产业化应用的,自动退出“沙盒监管”。“沙盒监管”周期内,入盒主体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需提交情况说明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入盒主体经评估需要对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支持先退出后重新申请“入盒”。在跟踪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且不整改的,强制退出“沙盒监管”。

  (六)智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部署专属节点或监管科技工具进行实时穿透监测,实施主体自律、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柔性管理方式。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加强数据汇集分析和信息跟踪研判,推进非现场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对测试验证中发现的安全风险程度较低的批次性问题,应通过主动技术服务等方式予以消除。在“沙盒监管”实施过程中,主体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免除相关责任。

  (七)成果输出。及时开展“沙盒监管”经验总结,支持复制推广制度性成果,推动入盒主体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探索跨区域测试结果的互认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行“沙盒监管”作为改革工具的重要意义,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作为营造场景培育和开放环境的重要任务,精准对接入盒主体需求,加强各项工作统筹。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建立一支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团队,承担相关技术评估、质量服务等工作,确保监管制度有效实施。建立健全与“沙盒监管”相适应的尽职免责机制,对在推动改革、先行先试中,出于公心、程序合规、勤勉尽责,但因缺乏经验、政策界限不明或不可抗力导致未实现预期目标、出现探索性失误或引发可控风险的,按程序认定后可予以减责免责。参与“沙盒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组成员,在工作中保持客观公正,坚守保密防线,不得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沙盒监管”政策理念、申请路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与入盒主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风险沟通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预期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