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单位:
《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江西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政务服务办
2026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6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并有效规范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特制定本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授权运营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激活数据资源价值。通过建立统一的授权机制、安全合规的流通规则等,推动沉淀在省直各单位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有效开发、高效利用,进一步激活公共数据潜在价值。
二是有利于繁荣数据要素市场。通过培育市场化、专业化数据服务商,开发丰富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构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生态,为我省数据要素市场繁荣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三是有利于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个人数据深度融合应用,有效促进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应急响应等公共事业提质增效,助力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赋能江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授权运营可行性
一是数据政策制度健全。我省落实国家要求,先后出台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等政策文件,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加工使用、安全治理等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二是数字化建设基础牢固。全省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开展数字化项目集约建设,构建了规范有序、安全可控的数据资源池,为公共数据资源高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数据基础设施全面布局。根据国家要求,我省构建了“一节点、一平台、三试点、多业务”的数据流通利用设施体系,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搭建了安全可控环境。
四是数据应用场景较为丰富。我省建立场景供给机制,定期发布“机会清单”和“产品清单”,积极引导技术、产品与各类数据需求精准对接,公共数据资源创新应用更为广阔。
二、授权运营机构遴选
(一)运营机构选择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企业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2.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能力,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前期投入和后续运营成本。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异常记录,法定代表人无失信记录。
3.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具备运维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的能力,具有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所需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数据标注、数据可视化等技术能力,能实现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4.具备较强的数据运营能力。具有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运营经验,具备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在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场景应用对接和服务能力,能够推动数据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助力构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体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具备成熟的安全保障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具有完善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访问控制、数据存储备份、数据销毁归档等安全制度,能保障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安全。具备安全事件应急保障和快速响应能力,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开展溯源调查。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DS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L2级及以上证书。
6.具备专业的数据技术团队。团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信息化、大数据领域相关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他人员具有3年以上数据技术领域工作经验。
7.具备支撑授权运营的专用场地。专用场地具备接入省政务外网的条件,设置独立安全的数据开发利用空间,能实时监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环境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运行情况。
8.法律法规关于运营机构的其他有关要求。
(二)运营机构遴选流程
实施机构须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要求遴选运营机构,具体流程如下:
1.启动遴选。省大数据中心作为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编制授权运营机构遴选文件,遴选文件须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
2.发布信息。实施机构按程序在有关网站发布遴选运营机构的公告,遴选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核资质。实施机构对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
4.确定主体。实施机构根据遴选文件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申报单位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安全保障能力、项目业绩、专业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审,得分最高的选为运营机构,并将确定的运营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实施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遴选过程出现废标情形,实施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废标公告,再按程序重新启动遴选。
5.签署协议。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签订后的协议须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
三、授权运营数据供给
(一)数据资源范围
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省直相关单位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纳入省级授权运营范围。
对不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省直相关单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提出书面说明及政策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形成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负面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动态更新。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办联合省直行业供数单位研究梳理了省级层面整体授权运营第一批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授权运营数据共440项,主要涵盖金融、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文旅、林业等行业(见附件1)。后续根据授权运营实施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政务服务办加强与相关单位对接,强化卫健、医保等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界定非隐私数据子集(如卫健、医保行业统计数据)、隐私脱敏数据子集、全量数据的边界,逐步将相关行业数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按程序书面报请省政府同意。
(二)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基于授权范围内的数据资源,研究制定了初步开发形成的29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见附件2)。为积极拓展数据应用场景,运营机构应加强市场供需对接,开发更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公平、公正、公开向市场供给。对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避免造成数据垄断。
(三)数据质量管理
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应按照“一数一源一标准”要求,加强数据源头治理和质量管控,确保供给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政务服务办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强化公共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可追溯,提升数据质量水平。
运营机构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校核需求。实施机构确认后,向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反馈。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对有问题的数据进行更正或修复,若情况特殊可与实施机构协商完成数据校核的时间。
四、授权运营实施
(一)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为整体授权。
(二)授权运营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在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运营机构。
(三)授权运营环境建设
1.线下场所。运营机构须有固定场所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场所具备以下功能:一是场所配置电子门禁、监控设备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相关人员合规进入场所。二是提供安全可控的网络环境和电脑终端,通过部署安全控制程序严格监控数据操作行为,确保相关人员合规处理数据。三是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场所硬件设备、软件环境和人员操作进行巡检,确保安全防护到位。
2.线上设施。运营机构须有支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平台应按规定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具备以下功能:一是数据治理。具有数据抽取、清洗、转换、加密等功能。二是数据开发。具有多语言编程、算法模型搭建、产品测试与封装、知识图谱生成等功能。三是运营管理。具有主体权限管理、数据资源管理、数据调用管理、安全审查管理、计量计费管理等功能。四是安全监测。具有安全策略制定、日志实时监测、违规操作预警处置等功能。
3.技术保障。围绕授权运营全链条,运营机构须构建数据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一是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处理控制、备份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用户能够访问特定数据资源。二是加强数据流转监控,创建不可篡改的操作记录,确保所有数据操作均可被记录和审查。三是加强威胁检测和预防,定期对线上设施进行安全扫描和漏洞评估,及时修补相关安全漏洞。四是集成多种安全工具和技术能力,自动检测潜在的入侵行为,实现提前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升整体防护水平。
(四)实施程序
1.应用场景征集。运营机构须加强市场调研,广泛征集经营主体用数需求,谋划数据应用场景及拟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验证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可行性。
2.应用场景申请。按照“一场景、一需求、一审核”原则,运营机构须向实施机构提交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数据需求清单、数据提供方式、算法模型搭建、数据安全保护等内容。
3.应用场景审核。在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指导下,由实施机构邀请省直行业供数单位、业内专家开展应用场景建设方案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
4.数据资源供给。根据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所需数据,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应加强数据治理,并通过接口、库表、文件等方式将数据汇聚至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大数据平台)。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从政务大数据平台获取数据。数据治理工作可由省直行业供数单位自行承担,也可委托运营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
5.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运营机构根据应用场景建设方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须符合“数据安全、功能合规、性能稳定、服务可用”要求。
6.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省直行业供数单位负责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资源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此前已登记的不重复登记。运营机构基于供给的数据资源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须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7.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运营机构可依托授权运营平台面向经营主体有偿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挂接在政务大数据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免费提供。
(五)退出机制
1.授权运营终止情形:
(1)授权运营期满;
(2)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应提前9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机构申请;
(3)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机构不再满足运营相关要求;
(4)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实施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但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5)运营机构发生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6)运营机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等。
上述情形应当在授权运营协议中明确。
2.退出处置。
授权运营终止后,实施机构应立即关闭运营机构的公共数据调用等权限,督促运营机构移交相关运营衍生数据、变更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主体,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报告。运营机构应配合完成服务交割,确保已开展的业务平稳过渡,将授权运营衍生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权利移交给实施机构,以防因退出导致服务中断或引发数据安全风险。
(六)资产管理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资产,按照数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定价与收益分配
(一)收费定价
1.收费标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可按国家规定收取运营服务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运营服务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最高准许收入=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税金,其中,准许利润=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率(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运营服务费。
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及实施机构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2.试行收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实行运营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实施机构等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运营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已达成完整年度运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按程序制定运营服务费标准。
3.定期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最高准许收入的主要依据。
(二)运营收益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构建兼顾公益性与运营可持续性的收益分配机制。授权运营的收入优先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含数据治理、平台建设等)费用支出,实现盈利后其收益分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根据授权运营实施情况协商确定。
探索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反哺公共服务建设路径,按照省财政资金渠道支持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履职数字化、数据基础设施升级、数据治理能力提升等建设,积极营造“数源赋能、运营增效、多方受益”的良性开发利用格局。
因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收益分配、反哺路径等事项先试行三年,后续根据实施情况予以具体研究。
六、授权运营安全
(一)安全防护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扎实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安全防护。
1.数据开发安全监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管工作;省公安厅对数据开发活动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履行监管职责;省国家安全厅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开发活动履行监管职责;省国家保密局对数据开发活动的保密管理履行监管职责;省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数据开发活动的密码保护履行监管职责。
2.数据流通安全保障。省直行业供数单位承担本行业、本领域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在授权运营过程中发现数据安全隐患可终止数据供给;省政务服务办负责政务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统筹省直行业供数单位信息系统与政务大数据平台之间的数据流通安全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授权运营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统筹政务大数据平台与授权运营平台之间的数据流通安全管理责任。
3.实施机构管理责任。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加强对应用场景和数据需求的评估,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定期对授权运营环境、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开展安全检查。
4.运营机构主体责任。履行授权运营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须依法合规开展数据运营服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和运行监控体系,负责保存运营过程全量网络日志,定期开展安全评测和风险评估,严防数据采集、治理、加工、运营等环节造成数据安全风险。
(二)应急保障
按照“预防为先、快速响应、联动处置、溯源管理”要求,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急保障体系。
1.制定应急行动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政务服务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研究制定授权运营数据安全应急行动方案,建立联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安全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应急处置流程与上报机制、应急演练与资源保障等事项。
2.开展应急演练。根据应急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机构组织运营机构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授权运营场景特点每半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模拟真实风险场景响应速度、处置措施和上报流程。
3.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运营机构应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报告,并根据事件响应级别组织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做好应急处置。实施机构应立即关闭相关数据访问权限、暂停相关数据运营业务。
4.快速联动处置。联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迅速开展事件原因调查、数据泄露程度评估、影响范围界定等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限期完成系统漏洞修复、数据访问权限优化、安全防护体系加固等整改工作,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授权运营组织保障
(一)强化授权运营管理
按照“依法依规、协同高效、公平公正、社会监督”要求,加强授权运营全流程业务管理。
1.相关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牵头统筹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编制授权运营数据目录、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政务服务办负责提供省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协助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将授权运营数据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供至授权运营平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数据资产管理,探索研究收益反哺公共服务建设的有效路径;省直行业供数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和质量管理,并按照场景需求提供相应数据。
2.实施机构职责。按程序遴选运营机构,对实施机构信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信息、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上限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对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数据安全保障、用户满意度等开展评估。
3.运营机构职责。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对运营机构信息、已获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授权运营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政务服务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机制,对省直行业供数单位、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开展评价。
1.对供数单位的评价。评价数据供给质量、数据异议校核、数据治理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省直行业供数单位申报数字化项目建设以及系统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2.对实施机构的评价。评价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推动授权运营实施及运营监管、授权运营信息披露等情况。
3.对运营机构的评价。评价安全合规使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成本核算、收入管理、信息披露等情况。
(三)开展包容审慎监管
鼓励并支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供数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多方主体,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导致损失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按程序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层面整体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一批)
2.整体授权运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江西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25〕26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充分释放交通运输数据要素价值,特制定本分领域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深化交通运输数据开发利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积累了海量、动态、高价值的公共数据,通过制定适配行业特点的实施方案,建立安全合规的授权运营机制,能更加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二是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数据应用场景落地。交通运输领域的数据与物流降本增效、自动驾驶、智慧出行、枢纽优化、低空经济等应用场景紧密相连,开发多元化数据产品和服务,能有效促进数据应用场景落地落实。
三是有利于构建可持续的交通运输数据产业生态。吸引具备行业背景与创新能力的运营机构,培育一批深耕垂直场景的数据开发商与服务商,形成“数据供给—产品开发—场景应用—价值反哺”的良性生态。
(二)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可行性
一是数据政策制度健全。我省出台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应的办法、细则和举措,为交通运输领域开展授权运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是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基础扎实。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数字化建设持续深化,各类物联感知数据采集、传输和治理等能力不断提升,形成了体系完整、质量优良的行业数据资源。
三是经营主体用数需求旺盛。智慧物流路径优化、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汽车金融风控、从业人员健康关爱、公共出行服务等场景需加快迭代升级,对高质量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需求迫切。
二、授权运营机构遴选
(一)运营机构选择条件
1.基本要求。符合《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中遴选运营机构基本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良好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安全保障能力等要求。
2.具体业务能力。
(1)具备行业项目实施经验。运营机构应熟悉交通运输业务体系、政策法规及业务流程,具备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项目建设、业务运营、数据服务相关经验。
(2)具备行业数据管理能力。运营机构应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处理行业多源异构数据(如车辆卫星定位、卡口视频、ETC交易、电子地图、基础设施传感数据等)的技术能力。熟悉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标准与规范,具有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
(3)具备行业数据运营能力。运营机构能深刻理解行业发展趋势与核心需求,具有公众出行、安全增效、旅客联程运输、物流降本增效等场景运营经验,能提供数据运营方案。
(4)具备专业技术队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信息化、大数据领域相关高级工程师职称。配备熟悉公路交通、水路交通、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及地理信息等领域知识,且不少于3年交通运输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其他人员具有3年以上数据技术领域工作经验。
(二)运营机构遴选流程
实施机构须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要求遴选运营机构,具体流程如下:
1.启动遴选。省大数据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实施机构,在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指导下,负责编制授权运营机构遴选文件。遴选文件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
2.发布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机构按程序在有关网站发布遴选运营机构的公告,遴选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质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机构对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和交通运输领域特定条件进行联合审核。
4.确定主体。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机构根据遴选文件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申报单位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安全保障能力、项目业绩、专业团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选为运营机构,并将确定的运营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实施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遴选过程出现废标情形,实施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废标公告,再按程序重新启动遴选。
5.协议签署。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签订后的协议须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
三、授权运营数据供给
(一)数据资源范围
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办、实施机构,研究梳理了交通运输领域省级层面授权运营第一批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授权运营数据共35项,主要涵盖公路服务设施、高速通行、水路运输、道路运输、交通事件、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业务领域(见附件1)。
(二)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基于授权范围内的数据资源,结合市场需求实际,研究制定了初步开发形成的13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见附件2)。为积极拓展数据应用场景,运营机构应加强市场供需对接,开发更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公平、公正、公开向市场供给。对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避免造成数据垄断。
(三)数据质量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按照“一数一源一标准”要求建立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机制,明确全流程数据安全责任,确保供给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及时性,有效满足授权运营数据质量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办、实施机构,共同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强化公共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可追溯,提升数据质量水平。
运营机构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校核需求。实施机构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对有问题的数据进行更正或修复,若情况特殊可与实施机构协商完成数据校核的时间。
四、授权运营实施
(一)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为分领域授权。
(二)授权运营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在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后,按程序重新遴选运营机构。
(三)授权运营环境建设
运营机构根据《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明确的授权运营环境有关要求执行,可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开展运营活动。
(四)实施程序
1.应用场景征集。运营机构须加强市场调研,征集本领域经营主体用数需求,谋划数据应用场景及拟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验证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可行性。
2.应用场景申请。按照“一场景、一需求、一审核”原则,运营机构须向实施机构提交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数据需求清单、数据提供方式、算法模型搭建、数据安全保护等内容。
3.应用场景审核。在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指导下,由实施机构邀请业内专家开展应用场景建设方案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4.数据资源供给。根据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所需数据,省交通运输厅应加强数据治理,并通过接口、库表、文件等方式将数据汇聚至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大数据平台)。授权运营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从政务大数据平台获取数据。数据治理工作可由省交通运输厅自行承担,也可委托运营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
5.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运营机构根据应用场景建设方案,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须符合“数据安全、功能合规、性能稳定、服务可用”要求。
6.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资源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此前已登记的不重复登记。运营机构基于供给的数据资源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须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7.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运营机构可依托授权运营平台面向经营主体有偿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将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挂接在政务大数据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免费提供。
(五)退出机制
1.授权运营终止情形。
终止情形按照《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2.退出处置。
授权运营终止后,完成服务交割等实施机构及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按照《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六)资产管理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资产,按照数据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定价与收益分配
(一)收费定价
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收费标准、试行收费、定期评估等按照《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运营收益
按照《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授权运营安全
(一)安全防护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扎实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安全防护。数据开发安全监管、数据流通安全保障、实施机构管理责任、运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按照《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应急保障
按照“预防为先、快速响应、联动处置、溯源管理”要求,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急保障体系。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启动应急预案、快速联动处置等按照《江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七、授权运营组织保障
(一)强化授权运营管理
按照“依法依规、协同高效、公平公正、社会监督”要求,加强授权运营全流程业务管理。
1.相关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统筹编制授权运营数据目录、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政务服务办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将授权运营数据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供至授权运营平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数据资产管理。
2.实施机构职责。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机构的遴选;对实施机构信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信息、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上限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确保数据资源合规使用;协助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与供给保障。
3.运营机构职责。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成本、收入、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对运营机构信息、已获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授权运营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机制,对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开展评价。
1.对实施机构的评价。评价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推动授权运营实施及运营监管、授权运营信息披露等情况。
2.对运营机构的评价。评价安全合规使用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成本核算、收入管理、信息披露等情况。
(三)开展包容审慎监管
鼓励和支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供数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多方主体,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导致损失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按程序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一批)
2.交通运输领域授权运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