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发改统计部)、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审批服务局、城市管理局,各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电网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6〕10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公安局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德州市水利局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德州市审批服务局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2026年5月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电网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打造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意见》(鲁发改能源〔2026〕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根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电力类相关规划,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合规建设的电网项目,包括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输(配)电线路等建设内容。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相关规划衔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和电力发展需求,依法组织编制和调整市级电力发展规划。电网企业负责配合支持电力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规划建议。在各类电源项目纳入政府相关能源规划或取得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后,同步将相关配套电网工程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能源电力发展等相关规划。各地将电网规划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电力规划修编情况,及时将新增电网项目补充纳入;在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文物保护区等专项规划时,要配置或预留相应的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包括进站道路)、架空输(配)电线路、电缆通道等空间资源,电网企业按要求提交矢量数据及相关支撑文件。经批准纳入规划的电网基础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通道等,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护。(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二)实施重点项目管理。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超高压、特高压电网建设项目申请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将符合条件的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及电铁供电工程优先申请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将符合条件的35-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优先申请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省、市重点项目主体项目与电网接入配套项目依法适用本省、市相同支持政策。对于纳入各级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电网建设项目,统筹落实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新增用地、林地占补平衡、水系占补平衡等资源性指标。对于电源、电铁工程,同步落实配套接网工程输(配)电线路通道等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具备及时接入电网条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三)优化审批与加强监管。在现有输(配)电线路通道或变电站站址范围内实施现有输变电设施增容或者改建、扩建的项目,且原工程已履行相关手续、不新增用地的,不再重复办理规划选址、文物保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经查询压覆矿产范围与矿业权、矿产地、勘查规划区块或者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且已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依法依规推进电网建设工作,未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或者电网项目建设未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四)强化用地供给保障。电网建设应切实保护耕地、林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电网建设使用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临时用地等手续的,应当在属地政府协助下依法办理,并切实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输(配)电线路工程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所占土地按照原地类进行管理,电网企业应当参照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临时道路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范围的土地相关权利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及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输(配)电线路工程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不妨碍机械化耕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铺设。铺设方案应当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可避让性以及对耕作的影响进行论证,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占用、跨越、下穿自然公园(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应征得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新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应当依据电网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及输(配)电线路通道。输(配)电线路、电缆等电力通道建设,具备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电网规划最终规模一次建成。简化地下综合管廊入廊手续办理,减免输(配)电电缆线路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五)规范电网设施迁改。加强对在运在建输、变、配电等电网设施迁改的规范管理,优先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原则上不允许对在运在建的输、变、配电等电网设施进行迁改,经论证确需迁改的,按照“后建服从先建,谁申请谁出资”的原则实施,特殊情况执行“一事一议”。迁改需求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相应审批文件,在规划与建设前期阶段与电网企业充分对接,达成一致意见。电网设施迁改应执行国家、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各级电力类相关规划,坚持依法办理、友好协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由电网企业依法合规统一管理。电网设施迁改应合理确定迁改方案,确保迁改工程不低于原有设施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不低于现有输送能力,配套电力通道应按照迁改方案一次建成,并尽可能降低后期运维成本。电网企业应牵头制定电网设施迁改管理实施细则,依法合规推进建设。(责任单位:电网迁改工程涉及的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六)加强属地管理协调。对于超高压、特高压等重大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特(超)高压及配套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项目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提高项目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效率。新(改、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规划和审批过程中组织电网企业提出论证建议,促进空间资源使用统筹协调、充分结合。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其中涉及电网设施迁改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核准(备案)建设在先的原则,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能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七)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5-2029年)》(鲁发改能源〔2025〕915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进电源接入、用户接入等工程实施,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电网企业要加强能源电力新模式、新政策研究,依法依规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建立电源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主动为各类电源接入电网提供服务,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增强电力公共服务供给,保障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标准获得供电服务。电源项目申请纳规前,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项目业主重点落实电源升压站用地位置、接入点电网消纳能力,排除重大颠覆性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合开展接入电网工作,保障电网安全,不得私自违规并网。(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八)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各地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电网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保护,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阻挠电网设施的犯罪行为,大力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运行秩序的治安问题,保障电网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电网企业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优化应急物资装备运维保养管理制度,开展大面积停电等应急演练,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三、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要分别建立电网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电网项目审批、建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强化输(配)电廊道等空间资源保护。电网企业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选址选线、施工方案等符合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按照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及时报送相关审批资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明确的电网规划建设支持事项照此执行,未涉及的内容,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