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工作,提升基层业务经办的精准性和操作性,现将《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业务人员尽快掌握细则条款,全面遵照执行。同时,着力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优化服务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
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对原《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登记,是指对已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信息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失业登记,是指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由本人自愿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失业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具体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或就业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办理登记,也可通过“就在龙江”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平台申请。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应出示以下资料: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复印件。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劳动者停止就业的,应由本人办理终止就业登记,同时进行失业登记。
第九条 就业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条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应即时受理就业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即来即办,并主动告知其就业登记时间、就业类型等情况。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就业的;
(三)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八)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9区9县)居住半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九)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出示以下资料: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失业状态相关材料,如:电子营业执照查询截图(无执照、执照吊销或注销)等,可通过信息共享核验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劳动者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承诺登记信息真实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居住证登记等信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和常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同时可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各区、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经核验公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对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应及时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工作人员对线上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线下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线上线下提交申请的,如不符合登记条件,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系统中注销失业登记,符合本条(一)(二)(三)项条件的,同时办理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任职的;
(三)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应及时跟踪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
第四章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全市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的样式印制,《就业创业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或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可随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对符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其《就业创业证》上分别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等信息。
第十九条 劳动者办理《就业创业证》程序为:劳动者本人携带二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到常住地或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填写申请表格,登记个人信息,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将劳动者信息录入“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经区、县(市)就业部门核准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就业创业证》核发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现场自取或邮寄到付。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及时开展就业援助。对认定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第二十一条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件的,编号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应及时向常住地或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提出报损申请,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示声明作废3天后,由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到所在区、县(市)就业部门办理补发,可依据系统记录数据,在证上补记,并在补发日期后标注补发字样,加盖公章,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进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自行失效,并由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取消《就业创业证》年度审验制度,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持《就业创业证》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使用“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业务,及时全面记载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供跟踪服务信息等就业监测所需信息,以保证登记信息在全省的唯一性、有效性、真实性,并做好信息检查和维护等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等业务时,所需材料信息已在系统中记录并处于有效状态,经办机构通过身份核查、系统检索可以替代查验原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的,应简化办事手续,无需附加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哈人社规〔2019〕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