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规范处置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资阳市委网信办
资阳市公安局 资阳市司法局
资阳市信访局 资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资阳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规范处置市场监管
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法治引领、权责对等。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公益性举报及“吹哨人”监督权利,坚决规制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确保处置于法有据、公平公正、权责统一。
(二)坚持精准甄别、分类施策。准确区分合法维权与牟利性投诉举报界限,对合法维权诉求及时高效处置,对牟利性投诉举报从严规制,对轻微违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
(三)坚持协同联动、系统治理。深化与成都、德阳、眉山及毗邻地区协同监管,强化部门联动与信用约束,构建区域协同、齐抓共管治理格局。
(四)坚持宽严相济、便民利企。优化流程、提升效能,严守安全底线,精准打击牟利性恶意索赔,强化源头治理与教育引导,依法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主要特征
本意见所称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是指行为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背诚信原则,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权利,变相向有关经营者施压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及行政、司法秩序,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工作掌握情况和被投诉人提供材料,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举报,进而判断是否属于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商品保质期或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三)不能证明本人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投诉举报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假消费凭证、虚假证据材料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七)明知商品、服务存在质量、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问题,仍故意反复购买、要求提供服务并以此索赔的。
(八)因同一或类似问题获得赔偿、奖励后,再次向同一或同类经营者购买相同商品、接受相同服务并索赔的。
(九)未因消费行为遭受实际人身、财产损害,仅以标签、标识、说明书等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误导消费者的轻微瑕疵索要赔偿的。
(十)同一投诉举报人一定时期内提出、撤回投诉举报的数量明显异常,远超普通消费者合理维权范畴的。
(十一)反复多次投诉举报后,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相要挟,向经营者索要财物或不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明显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工作规程与处置要求
(一)规范投诉受理与调解。严格核查投诉人身份及投诉材料真实性,依法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消费凭证。对符合牟利性投诉举报特征的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调解。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决定的,应当依法告知投诉人;无法查实联系方式的,做好记录留存。
(二)强化举报核查与处理。对投诉中反映或发现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不得为促成调解而不予核查。对举报线索全面公正核查、全程留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处置:对公益举报、内部监督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轻微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推行柔性执法、轻微免罚等举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或者给予奖励的,依法予以告知、奖励。
(三)健全跨区域协同处置。依托市场监管区域协作机制,推进跨区域牟利性投诉举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组织开展联合研判、协同处置,统一认定标准和处置尺度。
(四)严格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强化行刑衔接,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形成部门联合打击合力。
四、建立跨部门联合规制工作机制
建立牟利性投诉举报跨部门协同规制工作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协同参与,构建全链条、闭环式治理体系。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临时召集),通报情况、研判风险、协调处置重大疑难问题。依托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工作渠道,实现各部门数据互通、执法联动。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的研判、甄别与依法处置;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和监管执法;建立并动态更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统筹推进跨区域协同处置、信息共享。
人民法院:负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投诉举报人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的,严格把握原告主体资格,对相关诉讼请求依法严格审查,审慎认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牟利性投诉举报中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注重综合履职,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网信部门:负责开展牟利性投诉举报相关网络行为治理,监测处置网络谣言、恶意曝光经营主体信息等行为;协调网络平台管控异常账号,做好技术监测预警,指导本地涉事主体开展网络舆论引导。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严格审查复议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把握复议申请人资格、利害关系,对申请人非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提出的复议申请,依法认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信访部门:负责收集掌握牟利性投诉举报相关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对因牟利性投诉举报衍生的检举控告类事项,转送有关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12345热线信息接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投诉举报异常信息。
五、强化工作举措
(一)建立异常名录库。开展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库,实行逐级上报、跨部门共享,实现信息动态完善、互认共用;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名录信息不对外公开。
(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牟利性投诉举报多发领域,坚持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依法落实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措施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监管措施为主,督促及时整改。
(三)建立处置容错机制。对处置工作中的新类型、改革探索性问题,已依法依规履职、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置决定且无明显主观过错的,免予追责,鼓励担当作为、积极履职。
本意见自2026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