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结束,不予公开范围遭质疑——

  拒绝公开信息,“国家秘密”成挡箭牌?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近日,在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说,近1个月时间里,最高法收到了几百条意见和建议。

  旨在打造阳光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纷纷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但是,诉讼渠道并不顺畅,大多数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即使受理了,原告的胜诉率也很低。

  有关专家普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难、胜诉难的原因,除了我国行政诉讼固有的困难,《条例》本身存在不少模糊地带,也给法院出了难题。

  李广宇表示,对于最高法出台该司法解释,各界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总体争议不大,意见最集中的是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的法院对于“六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做出的司法认定上。

  记者日前采访的一些学者和曾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大多表示,《条例》实施一年半来的许多事实已经表明,各级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在我国政府机关普遍缺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意识、公众只能求助于民告官促使政府公开信息的大背景下,司法解释更应起积极作用,有所作为。

  “国家秘密”能否继续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征求意见稿第11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项法院认定政府机关“不予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不予公开的前三项只是照抄《条例》原文,没有进行任何解释,导致《条例》中的这些模糊地带依旧存在。例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很可能沦为“一个筐,只要行政机关不想公开某个信息,都可以往这个筐里装”。

  北京市民朱福祥的经历说明了这个问题。去年6月16日,朱福祥向国家审计署申请公开北京市违规使用了多少土地出让金、北京市有多少土地净收益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北京市高尔夫球场以何种方式供地等信息。10天后,审计署答复他,你要求公开的这些信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公开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信息。”

  后来,朱福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审计署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内容,法院收下了诉状,但是许多天过去了,他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消息。

  不予公开的第四项即“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遭到了学者和普通网民的普遍批评:这将导致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信息有极大自由。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说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公民说不属于“国家秘密”,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需要证明,“该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请求在诉讼中不提交该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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