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纪委十七届四中全会9月19日在京举行,全会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官员财产申报是坊间讨论较多的一个老话题了。早在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时,副局长屈万祥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并在适当时候推行此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到20世纪80年代前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逐渐完善,成为极具杀伤力的反腐机制,通常被称为“阳光法案”。其实,我们也有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也就是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显然这一《规定》的现实效力却很微小,问题出在哪里?关键在于官员财产申报没有向社会公开,只是“内部”小范围申报,也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或许,我们的财产申报内容和其他国家类似制度在财产内容上基本没有什么差别,诸如工资、股票、不动产、房产以及配偶子女的情况等等,但在核心的“信息公开”上显然还有提升和完善的空间。或许,这应该成为十七届四中全会之后反腐败的“开局之策”,思考如何给已有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务实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使之能够被公众和媒体很方便的获得,从而实现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从最近一段时间重庆市打黑过程中多名官员由于网络举报而倒台的情况来看,公众对于官员实行公开透明监督的愿望是迫切的。
只有把官员财产申报从报告推向公开,从内部报告向外部公开推进,舆论监督力量被充分调动起来,对官员的权力监督才能实现从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的转变,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才有望成为制衡权力滥用的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