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公民常国忠、李淑文向长春市工商局递交申请,称工商部门“将交通银行经济性质当成国有经济,严重违背事实,严重侵犯本人利益,请更正,并出书面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了相应的书证。
接到申请后,长春市工商局审查认为,对公民要求行政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记录不准确政府信息的申请,虽然过去没有受理过、更没有办理过,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是组织专人,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所属的、在长春市登记的企业(简称“交行分支机构”)信息进行了核对,发现在2005年之前,确有部分交行分支机构(含已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国有经济”,但目前已经不存在这种情况。
长春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经查阅吉林省工商局注册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简称“省交行”)的登记档案,发现省交行自设立以来,经济性质始终为“股份制”。但省交行在1998年向长春市工商局申请所属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其申请的经济性质为“国有”,于是依其申请核定了国有性质,这一责任主要在申请人。但从实际看,交行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确实不应为“国有”,同时在交行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档案中也没有能够证明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认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所属的、在长春市登记的分支机构,其经济性质自始至终系股份制。对这些企业的登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