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深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

  与以往不同,本次发布会的“主角”并非新闻事件,而是与新闻发布内容与形式息息相关的一部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办法》在9月2日颁布,成为我市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来强烈反响。有关方面认为,《办法》“是适应当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新形势,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公开化、规范化的有益探索”;深圳的先行先试将为全国新闻发布法制建设进程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那么,新出台的《办法》在机制建设上有何突破,在内容上有何亮点,在操作性上有何创新?发布会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宣柱锡,市政府新闻办主任苏会军,市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原枫,市法制办副主任黎军与密切关注着《办法》的媒体记者们,展开了新闻发布与采访,分享这一信息传播全球化生态下现代政府新闻公关机制的“深圳模式”。

  亮点一:率先引入“问责”机制,部门意愿让位于新闻规律

  在全国率先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是《办法》最突出的一个亮点和创新点。

  对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摒弃一些“重事务、轻传播”的传统落后观念。《办法》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将新闻发布刚性地纳入行政工作之中,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纠。

  简而言之,新闻发布是否要做、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取决于制度规定和相关工作性质,取决于公众利益和民意需求,取决于舆论规律和媒体需要,而不再是凭借政府部门的主观意愿。

  《办法》规定,对于新闻发布工作不积极或者违规但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27条则列举了需要问责的六种情况——

  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或未在有效时间内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突发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及时发布新闻,或者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等。在这些情况发生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热点问答】“问责”引入新闻发布工作后将如何实施?

  《深圳特区报》记者:《办法》在全国率先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这是《办法》最突出的一个亮点和创新点,请问市监察部门今后工作中,具体将如何进行问责?

  答:问责机制,体现了市政府强势推进新闻发布、打造“可问责”的新闻发布工作的决心。问责不是目的,问责的目的是保障新闻发布的顺利进行。《办法》没有单独另行规定问责的具体方式,而是将新闻发布工作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衔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引入问责机制,加强了对新闻发布工作的强制力、约束力。

  亮点二:规范新闻发布,打造“强烈新闻意识”的责任政府

  打造“强烈新闻意识”的责任政府,是《办法》的一个醒目“标签”。

  在信息传播日益全球化的生态下,现代政府的新闻意识如何达到“强烈”的程度呢?

  《办法》强调了政府的“新闻意识”,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本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从机制、人员上保障了新闻发布将成为政府常态工作。

  那么,行政机关应发布哪些“政府新闻”呢?《办法》明确列举——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如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事件、话题,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之内应公开说明相关情况的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创设了“新闻”与“事务”同步安排的新闻发布理念——要求各单位将新闻发布纳入到行政决策等重大工作中来,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新闻宣传和公共关系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做出安排,重大政务活动也应“同步”安排新闻发布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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