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的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将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时代。

  2009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学者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经历了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的发展历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级政府在依法履职中,主动公开大量信息并受理众多群众申请。仅以各级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为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三个层次2008年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总数大大超过了历年,达到1587场,大量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受到了国内外公众包括媒体的肯定和好评。

  但一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和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也暴露了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未能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隐瞒真实信息、阻碍群众知情权,例如湖北石首“6·17”事件、河北省元氏县县长处置城管乱收费不力事件等。虽然相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已受到了问责处理,但这些事件表明有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掩盖决策失误,故意不向群众提供信息或只提供粗浅的、无效的信息,甚至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为由而不对外公开信息。

  ■本期嘉宾

  张 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章剑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李吉明 (人民网专栏作家)

  信息公开与制度问责

  知情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既是政府的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

  大量的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中,其应当如何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和话语权,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信息公开制度与问责制度之间存在着何种逻辑关联?在处理关乎群众利益,特别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政府官员应如何实现执政为民、“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就此,本报记者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人民网专栏作家李吉明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信息公开是知情权的应有之义

  记者: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多元化时代,政府信息在多元化的渠道之下,也面临与其他信息的竞争。政府部门应该怎样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和话语权,赢得民众的信任,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

  章剑生: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在日益提高。二十一世纪以来,我们进入了一个信息传递媒介立体化的互联网时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政府如果依然固守某些例如“捂盖子”等落后观念,那么它不仅会失去主导社会的话语权,而且也会渐失人民的信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政府治理社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面对日益高涨的公众知情权,政府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务:第一,依职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网站、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处完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第二,依申请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依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以满足申请人生产、生活与科研等特殊需要。

  张鸣: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民众的一种权利,是知情权的应有之义。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责任问题,与信息多元化没什么关系。责任政府的概念其实早已经提出来了,但有些地方政府还是习惯于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公众负责,所以才会出现封锁信息等现象。

  要改变这种现象,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既包括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推动,也包括民众自下而上的监督。当然,一种制度的养成还需要时间,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

  李吉明: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兴起,已大大降低了信息公开的成本,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真正的阻力来自政府观念层面。

  政府要赢得民众的信任,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不能误读“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定位,就必须彻底改变以往那种“过滤性公开”、“控制性公开”、“缩水型公开”的作风。尤其是对于民众所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更应该直面应对而不是遮遮掩掩。同时,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保障知情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活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有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构建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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