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记者从省政务公开办了解到,省政府于近日通过了《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掌握的信息不相符,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省政府要求,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以省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在突发性事件面前,如果相关部门失语,就给‘谣言满天飞’创造了条件。澄清虚假信息,是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 ”省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对于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编后】

  虚假信息的大范围传播,干扰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究其原因,与有关部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有关。正确、权威的声音缺失,虚假信息流传就难以避免。

  虚假止于公开,流言止于透明。行政机关主动澄清虚假信息,是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也是堵塞虚假信息传播的有效途径。信息越是公开,越能得到公众的理解,越能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帮助问题解决。认真贯彻落实此次出台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对虚假信息做出及时反应和澄清,无疑是正视听、明是非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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