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的实践看,制约信息化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及其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缺乏事前整体规划,标准不够统一,系统不相互兼容,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事后整合难度大、代价高。美国信息化工作起步早、水平高,其从管理体制保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政府信息化管理体制
(一)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首席信息官(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CIO)制度美国政府CIO产生的源头可追溯到1984年。1984年,格雷斯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建议在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包括总统办公室设立CIO职位。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明确授权在政府部门设立负责信息技术的CIO。1996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修订案对联邦机构CIO的职责做了规定,并明确其职位为高级官员。以美国农业部为例,其下设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的管理;按照《1996年Clinger-Cohen 法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长期计划性指南,审查重大技术投资,协调跨部门信息资源管理项目,促进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负责管理农业部电子政府工作包括协调农业部内外部电子政府职责与预算;负责信息收集及其管理工作;为农业部及其它联邦机构提供自动化数据处理服务;制定农业部电脑安全政策、标准、方式、程序等,负责农业部信息技术资源安全保护。农业部农场管理局、自然资源保护局、乡村发展局联合开展的服务中心现代化行动(SCMI),是要建立一个面向农场主的全天候“一站式”信息和服务的统一界面,其信息技术投资由农业部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负责。农业部下设的首席信息官办公室,与首席财务官办公室、首席监察官办公室等并列,标志着信息化管理与财务管理、监察工作处于同样重要的位置,在部门内部均实行综合管理。从职能上看,首席信息官办公室是既负责信息技术支持,又负责信息收集及管理的综合性管理机构。
(二)美国首席信息官委员会(The CIO Council)制度美国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根据13011号行政命令建立,后经《2002年电子政务法》在法律上予以确认。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成员包括: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负责管理的副主任和OMB内负责电子政务与信息技术的主管;信息与规章事务办公室主管;第31条901(b)款规定的联邦机构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情报机构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国土安全部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的首席信息官、一名副首席信息执行官和首席技术主管(只要这些首席信息执行官是根据第3506(a)(2)(b)任命的);委员会指定的两名小机构的代表和任何由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或雇员。
OMB负责管理的副主任为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副主席必须是行政部门的首席执行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主席负责确定发布委员会决定和决议的程序。由副主席领导的、由委员会下设的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OMB的代表和美国总务管理部的行政秘书处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委员会议题和议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成立信息技术优化业务委员会、信息技术人力资源委员会、联邦行业体系结构委员会等常务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美国总务管理部行政主管负责为委员会管理提供人力支持和其它支持,必要时OMB和副主席也会为委员会提供人力支持。美国总务管理部负责建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的全部备忘录、文件和人员的官方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