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讯 为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应当及时答复。一般告知性答复应当在7天内完成。

  本办法所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网站的政务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和在政府网站上的留言。这些邮件和留言都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天津政务网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信访办负责办理。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信箱中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凡是无姓名、无明确联系方式、无具体内容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可不予办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应当及时答复。一般告知性答复应当在7天内完成;结果性答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来件人或留言人同意公开,并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的,可以公开回复。不适宜公开回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回复时限内,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回复。

  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来件人或留言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被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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