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给了“不及格”的评价,在“百分制”的评估中,北京52分,在全国31个省级政府中排名第11,全国只有9个省份被认定及格,其中黑龙江、上海84分。(《新京报》5月12日)

  去年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舆论誉为是打造透明政府的“试金石”。如今,一张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百分“答卷”正呈现给公众的面前——全国31省市区,有22个不及格,只有9个省份被勉强认定为及格;与此同时,在国务院38个部委中,只有6个部委及格。这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来,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更预示着现实与透明政府之间的距离,仍十分遥远。

  尽管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隆重推出的这份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并不一定非常精准,但笔者觉得,起码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秩序发生了大问题,可以说,迄今为止,政府信息公开还只停滞在造势层次,还有没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至于大部分地方政府包括中央各部委,信息公开为何遇到“肠梗阻”,使原本应透明的政府变得不透明,究其根源,主要有三点:首先,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委没有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目前,社会上90%以上的信息掌控在政府手中。可以说,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会使一切暗箱操作失去存存的空间,也会剥夺政府特别是职能部门的权力寻租的生存条件。正因为如此,主动抵制信息公开已演变成政府部门的本能。

  其次,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缺乏热情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不但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且也会对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起到很大作用和效果。可现实中,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往往会出现违背常理的悖论:公众最想了解和知晓的,信息未必公开,公开的多是与公众生活切身利益关系不大、影响小的信息,这样,条例的实施不仅难以激起公众的热情,甚至对该项公共政策漠不关心。正如人民网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半年后的调查显示,在逾万名参与调查的网民中,竟有逾八成的网民“不知道这回事”。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存在缺陷。据悉,在“不予公开”的信息中,有超过六成给出的理由是“国家秘密”。很明显,现行条例中“不予公开”的信息,操作的弹性很大,很难“界定”清楚,使政府部门大有空子可钻。掌握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对那些涉及到自己利害关系的信息,完全可以借口“保密”和“安全”的需要,不公开或者尽量缩小公开的范围,因为这种信息公开的自由栽量权完全掌握在这部分人的掌心。

  以上三方面原因的存在,就注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是一厢情愿,此路不通。因此,笔者觉得,要想使政府信息公开变得畅通无阻,没有任何阻力,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的主观能动性,让信息公开扎根于每位官员的心中,自觉地公开一切可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此同时,要调动公众对信息公开的热情,抓紧修订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譬如“不予公开”信息的界定,以及减少自由栽量权等,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符合大多数公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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